質詢委員 羅淑蕾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11-21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11次會議
103卷083期4192號0139-0140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現行一般警察特考規定考取後尚必須接受長達近兩年的訓練,於訓練合格後,才會進入如同類似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7條所規定的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亦即,一個考生從考取到試用期間共花費逾兩年的時間,不可謂不長,易發生社會人力資源未充分運用。爰此,衡平考生權益及社會資源配置,政府相關部會單位宜就法制面進行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01-06
答覆公報 104卷004期4203號0132-0132頁 書面答復
主題 警察 ; 國家考試 ; 公務員任免
類別 公務員任免升遷 ; 公務員訓練進修
關鍵詞 警察特考 ; 訓練 ; 試用期間
答復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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