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廖正井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04-27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9次會議
101卷025期3966號0206-020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近年來,行政機關因組織精簡,將許多業務委外,以政府採購法將勞動力以招標方式委託人力派遣業承包,查部分勞動合作社以「人力派遣業」參與投標決標。依合作社法第3條之1明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第1項)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五、勞動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第二項)」惟勞動合作社係於得標後再招攬可派遣之勞工、或就原任機關之前派遣員工,要求加入合作社為社員,再派遣至機關服務。多數勞動者因勞動合作社具地域性,必須遷戶籍及加入社員有所不便,均無意加入,致勞動合作社依上開法條第2項除外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導致雇用「非社員勞力」者眾,且勞動合作社可承攬之業務無所不能,與成立勞動合作社之意旨有悖,地域性之勞動合作社跨區承攬亦有是否適法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05-25
答覆公報 101卷039期3980號0395-039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流動勞工 ; 合作社
類別 勞動人力資源 ; 合作及人民團體
關鍵詞 派遣勞工 ; 人力派遣業 ; 勞動合作社
答復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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