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廖正井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2-04-27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9次會議 101卷025期3966號0206-0207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近年來,行政機關因組織精簡,將許多業務委外,以政府採購法將勞動力以招標方式委託人力派遣業承包,查部分勞動合作社以「人力派遣業」參與投標決標。依合作社法第3條之1明定:「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第1項)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五、勞動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第二項)」惟勞動合作社係於得標後再招攬可派遣之勞工、或就原任機關之前派遣員工,要求加入合作社為社員,再派遣至機關服務。多數勞動者因勞動合作社具地域性,必須遷戶籍及加入社員有所不便,均無意加入,致勞動合作社依上開法條第2項除外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導致雇用「非社員勞力」者眾,且勞動合作社可承攬之業務無所不能,與成立勞動合作社之意旨有悖,地域性之勞動合作社跨區承攬亦有是否適法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2-05-25 |
答覆公報 | 101卷039期3980號0395-039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流動勞工 ; 合作社 |
類別 | 勞動人力資源 ; 合作及人民團體 |
關鍵詞 | 派遣勞工 ; 人力派遣業 ; 勞動合作社 |
答復機關 | 內政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