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江惠貞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10-17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6次會議 103卷062期4171號0227-0228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鑒於「競業禁止」為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與正當營業利益,於合理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內,禁止勞工於離職後至類似行業從事相似工作。然部分企業為降低基層人員流動率,卻濫用此條款,於新進基層勞工之勞動契約增訂競業禁止條款,基層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多無涉營業秘密,與其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顯然逾越應有之限度。我國企業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之勞資契約時,應參照「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精神,具有一定程度之限縮,而非為降低勞工流動率而不分職位高低、職責內容而恣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鑑此,建請勞動部審酌民間勞動契約有損勞工權益之處,檢討「勞動基準法」,俾保障基層勞工不受競業禁止條款損及勞動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11-21 |
答覆公報 | 103卷083期4192號0117-0117頁 書面答復 |
主題 | 職業機密 ; 勞動契約 ; 勞工權益 |
類別 | 智慧財產 ; 勞資關係 ; 勞動基準 |
關鍵詞 | 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條款 ; 旋轉門條款 |
答復機關 | 勞動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