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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因「地溝油」而再次引發台灣食安史上更大的危機,牽涉之廣讓台灣人民人自危,除在嚴懲黑心不法業者外,本席要問,政府的責任在那裡?民眾「食」不安全「身」加不保的責任誰該負責?事實上,早在四年前就有民眾檢舉,但是不肖業者卻總是在地方衛生局及環保局前往稽查時,能夠以「查無事證」而安然脫身。一次又一次的倖免於罰,終於養大了違法業者的惡膽,這其間怎不讓人質疑有官商勾結之嫌?公務員的「不積極」,乃至「不作為」!不僅讓毒害擴及全台,更讓台灣食品讓世人聞之色變。不肖廠商雖頻遭檢舉,地方縣府權責單位卻便宜行事,屢屢錯放嫌犯,其影響與結果與「瀆職」有何不同?在過去,或許因為「圖利罪」之構成要件過度抽象,常使公務員在積極行政作為時,遭質疑「圖利他人」。影響所及,讓部分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以「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平安到退休」的避事心態,未能勇於任事。爰此,政府有責應再教育,公務員須知其本於職權任事時,依法是受到法律的保障,並享有救濟權。只要不是「故意」,亦無圖利行為,即使略有瑕疵與過失,也不會誤蹈法網。從這次的餿水油事件,政府是否已剴切體認:「一個沒有用(指無效能)的政府,比之暴虐的政府更為有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