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王惠美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9-26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3次會議
103卷053期4162號0376-037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以保障建教生權益。惟教育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告之保證金金額為建教生人數乘以建教生1.5個月的生活津貼,造成諸多建教合作機構的負擔,又企業聘請一般勞工反無需特別繳交保證金,此無疑迫使建教合作機構放棄建教合作,改聘一般勞工,將使建教生喪失學習職業技能之機會。為同時兼顧建教生及建教合作機構權益,爰請政府應參照勞動基準法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除可降低企業雇主之負擔,亦可保障建教生權益,創造建教生、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三贏之局面,為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10-31
答覆公報 103卷069期一冊4178號0275-027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建教合作 ; 保證金
類別 技職教育
關鍵詞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 ; 雇主負擔
答復機關 教育部
關係文書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