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陳超明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09-12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1次會議 103卷051期二冊4160號0265-0266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鑒於保安處分目的為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之保護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適應社會,達到保衛社會目的;然部分犯罪行為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假釋,卻仍需待假釋期滿執行保安處分,或是觀護人報告不為檢察官認同,犯罪行為人仍需執行保安處分,使得保安處分有一罪兩罰之疑,也喪失其原有意義。故建請法務部應針對保安處分之規定,參酌現實狀況,重新進行法律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10-24 |
答覆公報 | 103卷065期二冊4174號0020-002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保安處分 |
類別 | 檢察事務 |
關鍵詞 | |
答復機關 | 法務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