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陳超明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9-12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1次會議
103卷051期二冊4160號0265-026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保安處分目的為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之保護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的危險性,使其適應社會,達到保衛社會目的;然部分犯罪行為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假釋,卻仍需待假釋期滿執行保安處分,或是觀護人報告不為檢察官認同,犯罪行為人仍需執行保安處分,使得保安處分有一罪兩罰之疑,也喪失其原有意義。故建請法務部應針對保安處分之規定,參酌現實狀況,重新進行法律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10-24
答覆公報 103卷065期二冊4174號0020-002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保安處分
類別 檢察事務
關鍵詞
答復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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