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邱志偉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5-3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12次會議
103卷043期四冊4152號0140-0141頁 PDF檔
會議內容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去年11月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集體檢舉行動,募集49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向勞保局與全民健康保險局檢舉校方未依法為自己納保。今年5月7日,勞保局發文成功大學,表示:「足認雙方具有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故兼任助理應具有勞工身分,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學校之員工,應由貴單位為渠等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俾足以保障其學生兼具研究助理之勞工權益」,同時並要求成功大學應在收到公文的10日之內為該名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然而,早在去年4月,勞動部在台大工會一案上已明確表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為「僱傭關係」,既然勞動部在台大工會一案上,針對「計畫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已作出明確認定,勞保局應以此作為判準,不論其身分是否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教學助理」,一體適用於所有檢舉案中具有經濟、人格從屬性的學生兼任助理。勞保局以「個案認定」為由,在檢舉將近半年後,才在49名檢舉人中肯認1人的勞工身分,明顯是透過行政程序,以「個案認定」為手段,百般延宕調查進度,放任違法校方持續侵害勞工權益,有瀆職之嫌。現實中校方違法狀況非常普遍,勞動部應積極主動介入,組成專案小組,對校方是否為學生兼任勞動者納保進行普查,且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應通盤適用,而非以「個案認定」處理,若查有違法狀況,應立刻開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09-12
答覆公報 103卷051期二冊4160號0227-022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學生 ; 兼職 ; 勞工權益
類別 高等教育 ; 勞工福利與保險
關鍵詞 學生兼職勞動者 ; 勞保 ; 健保
答復機關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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