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陳鎮湘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05-23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11次會議 103卷041期4150號0256-0257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有鑑於軍事審判,業經大法官第436號解釋明確揭示,乃是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而建立的重要制度。卻只因一件令人遺憾的個案,便倉促修法,將現役軍人在平時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的案件,自102年8月15日起,分二階段,移交司法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偵查與審判,不再由軍法機關依據軍事審判法〈以下簡稱軍審法〉辦理。但因未同時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致衍生諸多問題,嚴重危害軍隊安全,行政院允宜會同司法院儘速檢討修正刑訴法,增訂相關的配套措施,以維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09-19 |
答覆公報 | 103卷052期4161號0277-027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軍事審判 ; 司法革新 ; 國家安全 ; 刑事訴訟 |
類別 | 軍事審判 ; 司法其他 ; 國家安全 ; 刑法 ; 訴訟法 |
關鍵詞 | 軍隊安全 |
答復機關 | 國防部 ; 法務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