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邱志偉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4-18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6次會議
103卷025期4134號0316-031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台鐵時常誤點,但台鐵賠償有誤點四十五分鐘以上才賠款的限制。依照民法或鐵路法規定,旅客運送應準時到達,不然就是誤點;即使是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運送方對旅客因誤點所多出的花費負責。例如,誤點搭不到末發車需要住宿,都是可請求運送方支付,不應該是限制誤點幾分鐘才有退票。加上台鐵誤點時常是在10到30分鐘的情況,因此台鐵自己訂定誤點四十五分鐘才賠償,即未遵照法律規定,台鐵應重新檢討賠償機制,以免影響消費者權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05-16
答覆公報 103卷037期三冊4146號0331-033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鐵路管理 ; 補償
類別 鐵路
關鍵詞 台鐵誤點 ; 賠償機制
答復機關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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