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
邱志偉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04-18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6次會議 103卷025期4134號0363-0364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衛服部為求解決中藥販賣執照沒有法源可發放,而擬具《藥事法》修正草案,包括新增《藥事法》第一○三條之一送行政院審查一案,應考量未來發放執照,以及審查機制執行之困難。衛服部擬新增《藥事法》第一○三條之一,初步規畫將開放只要具備一定學歷資格者,取得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一到五年不等的從業證明文件,並修習一定中藥課程時數,即可取得中藥材販賣業執照。然而,卻未對於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證明文件之審查方式提出具體規範,此舉恐將造成執照發放沒有門檻可言,進而使國人用藥安全門戶洞開。許多藥師質疑,新增之「取得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一到五年不等的從業證明文件」所稱從業證明文件,可能遭有心人士惡意扭曲、假造,名實不符,如何明訂查核機制,並具體落實審查以保障中藥販賣中買方與賣方雙重保障,應審慎處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05-23 |
答覆公報 |
103卷041期4150號0236-023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中藥商 ; 執照 ; 藥品管理 ; 藥商 ; 製藥業 |
類別 |
中醫藥 ; 藥政 |
關鍵詞 |
中藥販賣業 ; 中藥製造業 ; 從業證明文件 |
答復機關 |
行政院衛生署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