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黃昭順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3-04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2次會議
103卷013期二冊4122號0516-051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社會整體型態的改變,不論從個人、家庭甚至社會的需要,代理孕母的環境已事實形成,但政府卻仍未積極以應,籲請正視面對。民國96年制定《人工生殖法》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受術對象必須是夫妻,且不論是人工受孕或是「試管嬰兒」,都必須在妻子子宮孕育生產胎兒。「借腹生子(女)」必須仰賴代理孕母,其生殖方式可稱為「代孕生殖」,已超越現行《人工生殖法》規範。在透過代理孕母「借腹生子(女)」情境下,上下兩代直系之間雖有血緣關係,但子女並非血緣上母親所生,此乃社會道德及家庭倫常觀念一大躍進,此一觀念已能被多數民眾接受。然代理孕母最可能出現的弊病,在於代孕者對提供懷孕的子宮可能形成物品化,代孕者懷孕期間的養生、養胎、醫療、產檢、生產費負擔。如果委託夫妻在代孕者懷孕期間離異,代孕生產的嬰兒歸屬問題等等,猶待爭取共識,但此議題已不容政府迴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04-18
答覆公報 103卷025期4134號0251-0252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人工受孕 ; 契約 ; 中介團體
類別 醫政
關鍵詞 代理孕母 ; 定型化契約 ; 中介機構
答復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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