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黃昭順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03-04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5期第2次會議 103卷013期二冊4122號0516-0517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社會整體型態的改變,不論從個人、家庭甚至社會的需要,代理孕母的環境已事實形成,但政府卻仍未積極以應,籲請正視面對。民國96年制定《人工生殖法》規定,接受人工生殖的受術對象必須是夫妻,且不論是人工受孕或是「試管嬰兒」,都必須在妻子子宮孕育生產胎兒。「借腹生子(女)」必須仰賴代理孕母,其生殖方式可稱為「代孕生殖」,已超越現行《人工生殖法》規範。在透過代理孕母「借腹生子(女)」情境下,上下兩代直系之間雖有血緣關係,但子女並非血緣上母親所生,此乃社會道德及家庭倫常觀念一大躍進,此一觀念已能被多數民眾接受。然代理孕母最可能出現的弊病,在於代孕者對提供懷孕的子宮可能形成物品化,代孕者懷孕期間的養生、養胎、醫療、產檢、生產費負擔。如果委託夫妻在代孕者懷孕期間離異,代孕生產的嬰兒歸屬問題等等,猶待爭取共識,但此議題已不容政府迴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04-18 |
答覆公報 | 103卷025期4134號0251-0252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人工受孕 ; 契約 ; 中介團體 |
類別 | 醫政 |
關鍵詞 | 代理孕母 ; 定型化契約 ; 中介機構 |
答復機關 | 行政院衛生署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