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
丁守中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4-01-09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8次會議 103卷008期八冊4117號0109-0110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鑑於最高法院依「蔡忠誠案」做出重要判決,認定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只要是原住民自製的獵槍及子彈是提供生活工作之用,就不應課刑責,影響深遠,但警政署表示難以認定獵槍的定義。蔡案形同放寬原住民自製獵槍,且不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責拘束,判決依94年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規定,認定蔡先生製造獵槍是提供生活工具之用,本席也認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維護原住民文化及傳統習俗,槍砲條例為此還增修「原民免除刑責條例」規定,但是內政部八十七年的函釋及槍砲管理辦法,限制須前膛槍才不涉刑責已有逾越法律授權之嫌,所以要求行政院責成內政部提出修改部內的函釋及槍砲管理辦法,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4-03-07 |
答覆公報 |
103卷014期4123號0264-026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原住民族文化 ; 槍枝管制 |
類別 |
原住民族教科文 ; 警政 |
關鍵詞 |
原住民自製獵槍 ; 原住民狩獵文化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
答復機關 |
內政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