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王育敏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4-01-09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4期第18次會議
103卷008期八冊4117號0124-0124頁 PDF檔
會議內容 有鑑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第47條,放寬簽經紀約的童星,即使不是僱傭契約,仍適用勞基法及童工保護規定,並縮短每週工時;惟本法甫通過,近來已有多位童星家長向本席反映,許多雇用童星拍攝廣告、電視劇、電影的電視臺,尚不知童星已納入勞基法,而未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改善童星之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為落實本法保障童星勞動權益之目的,本席主張行政院應對各電視臺等事業單位,積極宣導童星已納入勞基法保障之相關事宜,並儘速依不同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訂定未滿十五歲童星的工作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4-03-07
答覆公報 103卷014期4123號0241-024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童工 ; 工作時間
類別 勞動基準
關鍵詞 勞動基準法 ; 童星勞動權益
答復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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