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許淑華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5-06-12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7期第16次會議 104卷054期十三冊4253號0227-0229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最近總算在立法院一讀過關,台灣在長期「仇醫」社會氛圍之下,若醫療爭議事件能夠盡快取得鑑定,許多案件就不至於演變成醫療糾紛。而醫療糾紛中,大多數的病家並不是真正要打擊或告死醫方,而是想要知道事實真相。然而醫方在面臨可能的法律責任、自我形象保護的考量下,對於事實的說明多半會有所保留。就算醫方對事實沒有保留,在病方有質疑的情況下,也很難完全相信醫方說詞,故能夠提出公正鑑定的第三方很重要。若醫療事故確為醫療行為疏失所造成,醫方應該給予病方應有的關懷與賠償;協商過程中如果醫病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可再透過調解或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處理。以鑑定原因來做案件分類,決定該做賠償或補償,設計不同的財源籌措機制,將有助盡速通過醫糾法。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5-09-15 |
答覆公報 | 104卷058期一冊4257號0285-028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醫療糾紛 ; 醫療過失 ; 補償 |
類別 | 醫政 ; 法律事務 |
關鍵詞 | 醫療事故 ; 調解 ; 醫療訴訟 ; 民事訴訟 |
答復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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