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黃昭順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01-09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6期第17次會議
104卷006期三冊4205號0170-0172頁
會議內容 針對農委會鬆口,解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規定效力範圍包括台灣獼猴,變相解禁殺傷台灣獼猴一事,特表芻見。平心而論,農委會的言論僅係一宣示性發言,未有實質效力,且沒有逾越法律規定;但本席認為;主管機關並未善盡義務,解釋清楚相關的法律義務。本席認為若將台灣獼猴開放捕殺,難以判斷其是否真因破壞農作而遭禍,且獼猴遺體之處理也未有公布配套,屆時台灣獼猴面臨的保育困境,將大於現在的獼猴危害,直來政府無法解決獼猴與人類共存的問題,最後甚至必須做出「獼猴可殺」的宣示,令人遺憾;主管機關應提出實質、有效的策略,而非將問題推給民眾,甚至遭受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鑑此;政府應詳加研議開放捕殺之外的防猴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03-13
答覆公報 104卷015期4214號0236-0237頁 書面答復
主題 保護動物 ; 生態保育
類別 畜牧 ; 國家公園生態保育
關鍵詞 野生動物保育法 ; 台灣獮猴 ; 開放捕殺 ; 保育類野生動物
答復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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