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陳怡潔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05-08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7期第11次會議
104卷039期一冊4238號0268-0276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近日爆發海關官員包庇業主進口輻射食品案件,主動發新聞稿釐清連帶責任,海關切割的邏輯是:此案海關認為自己主動將該案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已善盡監督管理之義務,故海關不適用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與關員及業者共同負私運貨物進口之責。海關如認為此案因主動發現可免責,是否意謂過去關員涉案未主動發現之案件,應無法免責可適用行政罰法連帶責任?然而,報載廉政署已追蹤本案長達一年,海關發現關員涉弊後有比照陸委會處理前副主委張顯耀的方式,將涉案關員調動至非敏感性的職務嗎?還是明知涉弊仍繼續使其留在第一線負責檢驗貨品(持續放水),讓民眾多吃一年輻射食品?萬一是後者,恐怕不是發新聞稿就能掩飾其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此,本席就目前接獲桃園機場數家倉儲公司遭受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違法不當之鉅額罰鍰,敬請依法合情合理處理並惠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06-12
答覆公報 104卷054期十三冊4253號0143-0144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海關 ; 行政罰
類別 行政法 ; 關務 ; 檢驗
關鍵詞 行政罰法 ; 連帶責任 ; 倉儲公司 ; 罰鍰
答復機關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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