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
呂學樟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5-05-01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7期第10次會議 104卷035期4234號0423-0423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有鑑於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其中第12條條文之修正,將教師參加介聘之資格從原規定「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從嚴限制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此項修正案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及「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令定之」之虞,為使符合教師法第一條保障教師工作權與生活之立法目的,依法保障教師參加介聘之工作權利,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視該條介聘辦法之適法性,且另外增訂特殊境遇的教師應排除第12條有關六學期方可介聘的限制。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5-06-12 |
答覆公報 |
104卷054期十三冊4253號0035-003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教育人員任用 ; 學校人事 ; 國民中學 ; 國民小學 ; 教師資格 |
類別 |
中等教育 ; 國民教育 ; 教育政務 |
關鍵詞 |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 介聘 ; 教師工作權 |
答復機關 |
教育部 |
關係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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