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黃國書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5-04-10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7期第7次會議 104卷025期4224號0337-0338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鑑於行政院農委會於103年9月11日公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為保護國土出發點良善,但台中工業區於民國69年就已開發完成,目前多數用地,業者均已建廠,只有零星工廠用地,在買賣後,購地業者正重新規劃建廠,若依該法規定,新建廠之廠商皆須設置滯洪池設施,及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的回饋金,實為不合理。該工業區是政府規劃興辦,業已完成35年,本法修改在後,為兼顧產業發展與國土保護,該園區之滯洪池設施應由目前主管單位經濟部工業局統一規劃施作,本席建請行政院農委會研議本法之規定應排除台中工業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5-06-05 |
答覆公報 | 104卷051期二冊4250號0355-035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工業區 ; 山坡地 ; 土地開發 |
類別 | 工業 ; 地政 |
關鍵詞 | 台中工業區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
答復機關 | 經濟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關係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