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李昆澤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04-06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6次會議
101卷017期一冊3958號0361-0362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保險公司設計之投資型保單有瑕疵,惟仍以授課方式要求所屬保險業務員向消費者販售,後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該投資型保單設計有瑕疵與以不當文宣及話術方式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等事由,科以保險公司裁罰處分,並命令停售該保單。經查,主管機關雖對該保險公司裁罰並命停售保單,解決消費者糾紛的問題;然而,關於該保單瑕疵所生之損失,保險公司卻要求保險從業人員負擔大部分責任,對於當時配合主管安排指示銷售保單的弱勢保險業務員而言,實不合理且嚴重侵害勞工權益。鑒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有監督責任,主管機關理應協助釐清保險公司與保險從業人員就有瑕疵保單所生損失之責任比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05-04
答覆公報 101卷028期3969號0257-0258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保險業
類別 保險
關鍵詞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保證獲利 ; 房屋抵押 ; 保險業務員 ; 保險公司
答復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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