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黃昭順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04-06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6次會議
101卷017期一冊3958號0363-0364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日前總統裁示研議,推動新聞從業人員「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乙節特表芻議。台灣號稱是言論自由國家,但至今仍有不計其數因言獲罪的案例,而且所獲之罪其中更不乏刑法相繩之罪,誹謗除罪化雖然早已是普世趨勢,但台灣司法迄今仍不改其法不除其罪。主因即在持相反看法者認為:台灣言論自由的氾濫,已嚴重侵害個人自由及隱私。例如所謂名嘴們在其「言論自由」放言高論的同時,另一端「名譽權無端受損」的人,是否應提誹謗罪相繩以之,俾確保個人應有權益?基於「第四權理論」,談話性節目固應享有「新聞及言論自由」,使其能發揮政府三權外的監督權能,維護國民「知」的權利,防止政府濫權。但當第四權毫無節制的批判,甚至捕風捉影傷及無辜時,難道不應予以約束?我國刑法為平衡法益,亦規定有誹謗罪的免責要件,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可受公評的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使所傳述者為真實的內容,則仍無可免責,此即所謂的「真實原則」。鑑此,本席認為,「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是可以討論,但是否不僅僅是新聞從業人員誹謗罪除罪化,不動用刑罰制裁誹謗,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的人。為了落實台灣的民主人權,本席認為,在討論「刑事」除罪的同時,是否可考量透過「民事訴訟」,提高民事賠償等保障,以確保在「言論自由」大傘下被遺忘受傷害的另一群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04-27
答覆公報 101卷025期3966號0175-0176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誹謗 ; 言論自由
類別 人權保障 ; 民法 ; 訴訟法
關鍵詞 新聞自由 ; 名譽權 ; 民事訴訟 ; 真實原則
答復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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