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內容 |
針對日前總統裁示研議,推動新聞從業人員「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乙節特表芻議。台灣號稱是言論自由國家,但至今仍有不計其數因言獲罪的案例,而且所獲之罪其中更不乏刑法相繩之罪,誹謗除罪化雖然早已是普世趨勢,但台灣司法迄今仍不改其法不除其罪。主因即在持相反看法者認為:台灣言論自由的氾濫,已嚴重侵害個人自由及隱私。例如所謂名嘴們在其「言論自由」放言高論的同時,另一端「名譽權無端受損」的人,是否應提誹謗罪相繩以之,俾確保個人應有權益?基於「第四權理論」,談話性節目固應享有「新聞及言論自由」,使其能發揮政府三權外的監督權能,維護國民「知」的權利,防止政府濫權。但當第四權毫無節制的批判,甚至捕風捉影傷及無辜時,難道不應予以約束?我國刑法為平衡法益,亦規定有誹謗罪的免責要件,即「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可受公評的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使所傳述者為真實的內容,則仍無可免責,此即所謂的「真實原則」。鑑此,本席認為,「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是可以討論,但是否不僅僅是新聞從業人員誹謗罪除罪化,不動用刑罰制裁誹謗,應該一體適用於所有的人。為了落實台灣的民主人權,本席認為,在討論「刑事」除罪的同時,是否可考量透過「民事訴訟」,提高民事賠償等保障,以確保在「言論自由」大傘下被遺忘受傷害的另一群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