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許淑華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12-04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8期第12次會議
104卷093期三冊4292號0163-0164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鑒於地方政府對統籌稅款應分得部分,依法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並優先挹注人事費及一般經常性支出,財政部僅係分配稅款之機關,扣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予地方建設基金,恐干擾地方政府施政優先順序;地方建設基金對地方政府之借款係特種基金之資產,若欲保全資產,則應強化貸放作業之事前審核及事後稽查,暨後續之催收作業,而非僅於契約訂定扣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方式,藉由公權力保全資產。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6-02-19
答覆公報 105卷001期二冊4298號0017-0018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財政收支劃分 ; 政府歲入 ; 課稅
類別 國庫 ; 賦稅
關鍵詞 地方政府 ; 統籌稅款 ; 財政部 ; 統籌分配稅款 ; 地方建設基金 ; 保全資產
答復機關 財政部
關係文書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