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羅明才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12-04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8期第12次會議
104卷093期三冊4292號0167-0168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鑑於人工電子耳與助聽器本質上不同,人工電子耳應視為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助聽器。此外,是否適合植入電子耳尚需醫療人員專業判定,且該裝置要價不菲,目前依各級地方政府給予補助不一,且多為有條件補助、僅限一耳。得否將人工電子耳比照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納入部分健保補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6-02-19
答覆公報 105卷001期二冊4298號0030-0030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醫療 ; 全民保險 ; 健康保險 ; 政府補助
類別 全民健康保險
關鍵詞 人工電子耳 ; 助聽器 ; 健保補助
答復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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