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林鴻池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10-3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8期第7次會議
104卷074期4273號0287-0287頁 PDF檔
會議內容 就現行的廢棄物清理法為民國63年制定至今,其中第9條之條文尚未經過任何檢討與修正,本席在地方已接獲多件民眾陳情,也向地方環保局深入了解後發現,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當初的立法目的,應是為了防止廢棄物被惡意傾倒的問題,但似乎矯枉過正、包含太廣,確實有部分不合情理之處,若嚴格執行更可能有過於干涉民眾自由之嫌。在實務上,許多小型工程公司或室內裝修業者,礙於服務客戶與成本考量,都會將少部分的垃圾或土石方清運乾淨,可能將其看似廢棄物的碎材料載回加以利用,也可能將垃圾帶回自己的工廠囤積,等到一定數量時,再請環保清潔公司來一併載運。而許多民眾以及資源回收業者,也會自行載運這些看似廢棄物的資源回收品,載運到資源回收場來交易,但以法規條文觀之,這些日常行為都變成了違法行為。鑑此,建請行政院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應重新檢討實務的適用性,並提出檢討與修正方案,以免限制了守法民眾的自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12-04
答覆公報 104卷093期三冊4292號0056-005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廢棄物處理
類別 廢棄物管理
關鍵詞 廢棄物清理 ; 資源回收
答復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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