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楊瓊瓔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5-10-16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8期第5次會議
104卷067期4266號0272-027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之目的,係為處理35年12月31日前原得登記為私有之土地,卻被登記為國有土地之不公平情形,而負有還地於民之行政任務,並具有履行一定行政目的之公益考量之立法,但該法之落日條款規定至104年期限將屆,考量上開情形土地案例尚有頗多件數未能及時完成相關作業登記,建請主管機關在其國有財產法修正之前,應提出有效因應方案,避免立法空窗期,損及人民財產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5-11-20
答覆公報 104卷085期4284號0408-0408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私有土地 ; 公有土地 ; 國有財產 ; 土地所有權 ; 法律研究
類別 地政 ; 國有財產 ; 行政法
關鍵詞 國有財產法 ; 國有土地 ; 落日條款
答復機關 財政部
關係文書 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