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羅致政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06-24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1期第18次會議 105卷052期4349號0243-0244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本國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揭露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但尚無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出具英文版報告。我國地理位置、政經條件、發展程度、法令成熟度等,已具備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之條件,是周邊新興經濟體之效法對象,外資法人投資更占本國資本市場交易量之大部分,然我國卻無規範公開發行公司主動出具英文版財務報告與重大資訊,供投資人參考。對廣大外國投資人或潛在投資人而言,台灣公開發行公司之資訊取得相對不便,因此傾向投資其他類似的金融市場。另經查詢,同為亞洲四小龍的世界金融中心─香港、新加坡,該地證券交易所皆規範:於該地公開發行之公司,須出具中、英文版雙語財務報告,以利不同語言使用者查詢及了解。綜上所述,我國產業、金融、法令之國際化程度尚有空間改進,國際競爭力亦受限於語言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未答 |
答覆日期 | |
答覆公報 | |
主題 | 證券交易 ; 證券管理 |
類別 | 證券期貨 |
關鍵詞 | 證券交易法 ; 財務報告 ; 英文 ; 外國投資人 |
答復機關 |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