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李彥秀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10-07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期第5次會議 105卷071期4368號0212-0213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緣我國民法繼承編雖於98年修正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然仍迭有聽聞民眾因未熟悉法律規定,致不知依法尚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而喪失限定利益負擔概括責任。故為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建請內政部研議於民眾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時,加強宣導開具遺產清冊之重要性,並提供司法院書狀範例供民眾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6-11-18 |
答覆公報 | 105卷087期4384號0174-017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民法 ; 繼承 ; 遺產 |
類別 | 民法 |
關鍵詞 | 繼承編 ; 概括繼承 ; 有限責任 ; 遺產清冊 ; 繼承人 |
答復機關 | 內政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