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李彥秀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6-10-07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9屆第2期第5次會議
105卷071期4368號0212-0213頁 PDF檔
會議內容 緣我國民法繼承編雖於98年修正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然仍迭有聽聞民眾因未熟悉法律規定,致不知依法尚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而喪失限定利益負擔概括責任。故為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建請內政部研議於民眾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時,加強宣導開具遺產清冊之重要性,並提供司法院書狀範例供民眾利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6-11-18
答覆公報 105卷087期4384號0174-0175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民法 ; 繼承 ; 遺產
類別 民法
關鍵詞 繼承編 ; 概括繼承 ; 有限責任 ; 遺產清冊 ; 繼承人
答復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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