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林俊憲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09-23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期第3次會議 105卷067期4364號0367-0368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對於我國人民與巴基斯坦籍民眾結婚須至我國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或香港事務局服務組申辦驗證與面談。惟因國情不同,沙烏地阿拉伯對於單身女性入境多有限制;而香港則係對於伊斯蘭教徒多有不友善,致使擬結婚者百般受阻,實有違司法院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文意旨所保障之婚姻基本權。鑑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6-11-11 |
答覆公報 | 105卷082期4379號0300-0301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外國人 ; 婚姻 ; 人權 |
類別 | 入出國 ; 人權保障 |
關鍵詞 | 婚姻基本權 ; 依親簽證 ; 巴基斯坦 ; 伊斯蘭教 |
答復機關 | 外交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