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許淑華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6-09-20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9屆第2期第2次會議 105卷067期4364號0325-0326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鑒於從《電業法》修正草案在民國八十四年第一次送立法院審議,廿一年來,我國電業法遲遲不曾納入開創性思維。要落實電業自由化,建請行政院不應在《電業法》強行增設發電燃料配比,欲藉此達到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能源轉型的目的,其實犯了「倒因為果」的錯誤。應該效法德國制訂能源綱領的類似方式,從國家發展的戰略層次去擬定能源配比與實踐路徑,再藉由電業法引導業者投入。必須先設立符合我國國家安全需求的能源目標,再透過電業法引導官、民資金投入。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6-10-21 |
答覆公報 | 105卷075期4372號0374-0374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電業 ; 電力生產 ; 能源政策 ; 電力分配 ; 電力輸送 ; 再生能源 |
類別 | 能源 |
關鍵詞 | 電業法 ; 電業自由化 ; 再生能源發展 ; 能源轉型 ; 德國 ; 能源綱領 ; 能源配比 |
答復機關 | 經濟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