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立委專區 | 質詢表現 | 院會專案(書面)質詢 |
質詢委員 | 黃昭順 |
會議別 | 院會 |
質詢日期 | 2012-03-02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2次會議 101卷003期3944號0174-0175頁 PDF檔 |
會議內容 | 針對近來某藝人日籍友人毆傷計程車司機一案,相關人等於事後,先強硬、後軟化的矛盾說法,引發輿論嘩然,藉此特提被害人權益保護問題。一般例案而從案發後,犯嫌者能立即委請律師為其辯護,並開記者會聲明;反觀被害人卻因受重傷於醫院急救,致無法為相對應的反駁,此景況正凸顯現行法對於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尤其是偵查階段之不足,顯然有待加強。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辯護權的保障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此,在面對檢警機關偵訊時,被害人並無請律師到場為協助之權利,頂多依據刑事訴訟法,委請代理人提出告訴,而藉由此規定來委任律師到場。但就無資力或弱勢的被害人而言,此種委任權限助益實屬有限。此種被告與被害人間權利保障的差距,活生生的反映在上端事件,最能描述整起過程的被害人,在警方偵訊的第一時間,卻因深受重傷而躺於醫院裡,正凸顯出其間權益保護之不對等,亟待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答復否 | 已答 |
答覆日期 | 2012-04-06 |
答覆公報 | 101卷017期一冊3958號0286-028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
主題 | 被害人 ; 被告 |
類別 | 民法 ; 刑法 |
關鍵詞 | 偵查 ; 代理人 ; 偵訊 ; 刑事訴訟法 |
答復機關 | 法務部 |
關係文書 | PDF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