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委員 黃昭順
會議別 院會
質詢日期 2012-03-02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1期第2次會議
101卷003期3944號0174-0175頁 PDF檔
會議內容 針對近來某藝人日籍友人毆傷計程車司機一案,相關人等於事後,先強硬、後軟化的矛盾說法,引發輿論嘩然,藉此特提被害人權益保護問題。一般例案而從案發後,犯嫌者能立即委請律師為其辯護,並開記者會聲明;反觀被害人卻因受重傷於醫院急救,致無法為相對應的反駁,此景況正凸顯現行法對於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保障,尤其是偵查階段之不足,顯然有待加強。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辯護權的保障僅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此,在面對檢警機關偵訊時,被害人並無請律師到場為協助之權利,頂多依據刑事訴訟法,委請代理人提出告訴,而藉由此規定來委任律師到場。但就無資力或弱勢的被害人而言,此種委任權限助益實屬有限。此種被告與被害人間權利保障的差距,活生生的反映在上端事件,最能描述整起過程的被害人,在警方偵訊的第一時間,卻因深受重傷而躺於醫院裡,正凸顯出其間權益保護之不對等,亟待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否 已答
答覆日期 2012-04-06
答覆公報 101卷017期一冊3958號0286-0287頁 書面答復 PDF檔
主題 被害人 ; 被告
類別 民法 ; 刑法
關鍵詞 偵查 ; 代理人 ; 偵訊 ; 刑事訴訟法
答復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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