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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六講:選區服務
發表日期 2015-02-10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過去,有媒體戲稱每年的二月、七月、八月、九月等四個月,立法委員就猶如小學生一樣,大放寒、暑假,甚至出國遠足(考察),殊不知每年的休會期間,才是立法委員選區服務『噩夢』的開始。雖然說立法委員時時刻刻都在替選民進行選民服務。但休會期間,委員們因為少了立法院開會的行程,選民自然對每件服務案件委員是否親自出現,有著更高標準的要求。立法委員們也因為休會期間,少了鎂光燈的報導,為了保持選民心中的記憶,故無不絞盡腦汁,希望透過選民服務或是記者會的方式,重新佔據媒體版面。

      其實,國會議員重視選區服務並不是我國特有的現象。選區服務在是世界各國都是國會議員很重要的工作項目之一。先進民主國家例如美國、英國、德國等國的國會議員也不例外。甚至許多的政治學研究中也發現,國會議員是否能順利連任,選區服務佔有很大的關鍵因素。

       一般來說,選區服務廣義可區分個案與通案兩種類型。所謂的個案就是服務案件的效果,僅止於特定請託人士,個案並無外溢效果。例如,買車票、人事推薦信、出席婚喪喜慶、紅白帖等皆屬之。由於這類的服務案件,效果僅止於特定請託人身上,也多半不會獲得媒體的青睞,可謂是『勞民傷財』。但相對而言,個案的選民服務是一對一、是獨一無二,甚至是對個案最直接的協助。因此,倘若立法委員服務的成果能獲得各別選民的認同,通常選民在選舉時,也會對曾經提供服務的委員給予實質的回報,少則投票支持,多則提供政治獻金或是場地,供立法委員競選連任使用。

        而通案型的選民服務則是指服務案件的效果,不僅止於特定請託人士,該案俱有相當的外溢效果,它可能牽涉一群人或是一個團體的利益,因此多半以記者會、公聽會、現場會勘等形式出現。例如,勞動權益的爭取等。通案型的選民服務,立法委員們通常會考慮社會正當性與計算個人形象或選票的利弊得失。倘若一個通案性的選民服務會得到社會正、反兩種意見的爭執,立法委員更會計算其核心選民的立場,避免最後落得兩頭皆空的下場。但通案性的選民服務案件,由於跟個人切身利益較無直接相關,且多半個人利益可搭團體利益的便車。因此,相對而言回歸到選舉投票的現實面上,通案式選民服務的效果,多半不如個案式的選民服務,有時候通案式選民服務案件,甚至被認為是立法委員理所當然的服務項目。

        近幾年來,選民服務逐漸轉變成負面意義。許多民眾甚至把選民服務等同於關說、走後門、鑽法律漏洞等社會觀感不佳的詞彙。但實際上,許多行政體系的缺失,透過立法委員從中協助,正可彌補人民與行政機關對抗的成本。例如過去喧騰一時的蘇建和案或江國慶案等,若從司法體系的流程來看,兩案其實都是判決定讞、確定之事。但這些案子透過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民間組織等多方合作努力下,才有平反、重新審視的機會。再者,國會議員的立法或修法工作,原本的目的無非就是改變社會中,許多不盡合理之處。然而,立法委員或委員助理不可能事事都能親身經歷、感受,唯有透過替選民服務的方式,才能瞭解許多民眾困難所在以及法律的不合理之處,進而提出修法或立法改正措施。因此,選民服務也是提升國會專業立法重要一環,立法委員透過與民眾互動,方不至於流於象牙塔內的問政模式。而民眾亦不該將選民服務視為洪水猛獸、政治黑暗的代名詞。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只要能善用正當的選民服務就能提升立法品質。否則,許多人衛道人士仍奉法律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為圭臬,殊不知若沒有立法委員以選民服務等方式多方奔走下,許多司法案件至今仍無法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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