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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八講:黨團與政團
發表日期 2015-05-26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立法院第八屆第七會期首次出現不同政黨的立法委員,聯合起來籌組一個新政團。其實,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院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但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並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從上面的法規解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黨團與政團在立法院的地位、權利(力)是相等的。差別僅在於黨團係為『當選時』同政黨成員達三席時,得組黨團,而政團係為『當選後』不同政黨成員合計達四席時,方可組成政團。

        此次立法院之所以能組成政團,有幾項重要因素不得不深入探討。第一,原親民黨黨團解散。第二,原國民黨立委有人退出國民黨黨團。第三,無參加黨團之立委,不論提案、協商,甚至助理人數等,其權利(力)、地位,都不如有參與黨團之委員。綜合上述三項因素,使得沒有加入黨團運作的四位立委,願意合作籌組政團。一來,法律提案得以黨團方式提案,免去連署困擾。二來,擁有法案協商權,對於行政權有一定的箝制作用。第三,除原有助理名額不變外,因成立政團,又得已增聘十六位公費助理,大大減輕四位委員的經濟負擔。第四,政黨質詢、公聽會、審查會推派代表等原黨團權益,均得比照辦理。

        或許有人會對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何以立法之初要限制五個黨(政)團數目,而五這個數目又是如何計算而來?就實際運作而言,協商難易度,並不會因為黨團數目的差異,而有根本性的改變。那又何以當初不設定六個或七個呢?其實,為何是五個黨(政)團,必須要回溯到第六屆選制改變前,當時立法院有五個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台聯黨黨團、無黨聯盟黨團。除了兩大黨外,其餘各黨團均認為三席是次屆選舉最低可達到的門檻,且若有黨團於次屆選舉不幸未達三席,亦有保有兩兩合作籌組政團的雙保險機制。再者,倘若當時各黨團將黨團成立席次門檻設定太低,一來不容易獲得社會多數認同,二來無法確保新選制下,是否會有新興政黨成立(類似2000年部分國民黨籍立委出走組成親民黨事件再度發生),故三席的黨團門檻、四席的政團門檻,都是政治折衝下的產物,毫無學理根據。

        就現實立法院運作而言,個別委員的訴求,若沒有黨(政)團作為後盾予以協助,行政機關是不太理會個別委員的訴求。個別委員必須透過黨(政)團協商法案、黨(政)團提出預算刪減提案等,方能讓行政機關重視委員訴求。而根據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每年會議開始前一日,各黨(政)團提出成員名單,故第七會期即是本屆立委改選前,最後一次成立黨(政)團的機會。若個別委員沒有加入黨(政)團,形同剩下一年的立委任期,都將無法帶實質政績回選區,其影響恐將危及立委連任之路,輔以成立政團又可以額外獲得十六名公費助理名額。因此,各方政治力量莫不把握最後一次成立政團機會,以求未來連任之路能更為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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