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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九講:國內考察
發表日期 2015-06-02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國內考察,一個近來備受爭議的話題。許多公民團體甚至常以國內考察為議題,抨擊立委國內考察行程,然而這樣的抨擊是否公允,筆者認為應該回歸立委國內考察的作用與成效,而非將簡化為煽動性的數據資料。

        有關立法委員國內考察的相關法源,筆者遍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找不到相關規定,但何以立法委員得行使該項權力?究其原因,乃源自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有關立法院調查權的解釋。而考察即是立法院針對行政部門各項業務,在不影響、干預該行政部門之行政特權下,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而國內考察制度設計的用意,其實是讓立法委員跳脫靜態式的監督行政機構,轉而以實質、動態式瞭解行政施政,並讓行政單位直接了解民眾需求的一種方式。除此之外,國內考察更是一種讓立法委員把政績帶回選區的方式之一,經由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在現場對話,讓當地民眾瞭解自己選出的立委,到底為了選區做了什麼事。因此,多數立法院所安排的國內考察行程,多半與召委所在選區或關注的主題高度相關,其次是與召委同黨籍委員所關切議題相關,甚少有替他黨委員作嫁的情況發生。也正因如此,貿然斷定哪一黨委員喜歡安排國內考察行程,實則有失公允,原因在於批判者忽略了各政黨於立法院人數之多寡與召委席次,倘若把召委席次一併納入考量,則讀者可輕易發現,安排國內考察的頻率,並不會因為黨派之分而有顯著差異。

        立委國內考察另一個容易被誤解的議題是何以國內考察花費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公帑,卻無任何考察研究報告產出?這是對立法院制度設計毫無所悉者最容易提出的問題,亦是社會中最容易煽動的議題。事實上,立委舉辦國內考察,名為至地方考察,實為異地開會。立法委員舉辦國內考察,亦須比照委員會開會,委員會召委最遲須於一週前發開會或考察通知。而立法委員於考察場合對行政官員所提出之疑問,亦可視為一種質詢,並不會因為開會地點不在立法院內,而讓行政官員得以輕率回答或進行不實之陳述。倘若行政官員輕率或進行不實之陳述,除須負相關政治責任外,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並不會因為陳述場合為考察現地而與委員會內而有所差異。此外,委員會內相關之議事人員亦須配合委員會舉辦國內考察而親赴考察現場,並詳實記載出席委員與官員對答,並做成會議記錄。因此,讀者就輕易釐清前文所提之疑問,何以立法委員辦理國內考察都不需繳交考察報告?原因就在於委員會舉辦國內考察,其實是委員會異地開會。既然是立法院開會,立法委員又何須繳交報告?試問哪一位立委曾上繳委員會開會報告?議事紀錄何嘗不是議事人員所記載之事?承前所述,其考察費用亦不若抨擊者所渲染之誇大,僅是與委員會日常花費相當,並無偏離常規運作之情事。

       筆者有感於國內大專院校政治學系並無真正開設國會實務運作研究之相關課程,以至於許多社會團體對國會運作之批判,往往流於個人狹隘觀念之套用與想像,而非針對現象事實之評論,再輔以媒體唯恐天下不亂之本質,以至於許多積非成是的偏差概念深植人心,倘若真正瞭解國會制度設計之原理,自然不會有前述之批判,亦不會輕易被煽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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