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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十二講:提案用語
發表日期 2016-05-04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近來,立法院不論是院會還是委員會,都常常因為提案的用語差異,導致火爆場面屢屢發生。從一般民眾的觀點視之,只要意思相同,文字上的細微差異,都是可以接受的範圍。然而,從法律人或是立法工作者的視角看一字之差,可能都失之毫釐,差之千釐,可謂是字字珠璣。因此,本期國會教室就簡單介紹幾個常在提案中出現的文字用語,讓讀者知道其中的奧妙之處。

    有關立法院的提案,大致可區分為法律提案與非法律提案。前者有關係文書,內容詳記法條修正對照表以及說明。後者則又可分一般提案、臨時提案以及預算提案,甚至朝野協商結論都屬之,此類提案多半只有案由附帶簡易說明。因此,立法工作者常常需要針對文字背後可能的意義,進行推敲與各自解讀。從實務面而言,法律提案的作法仍是比較嚴謹的。因為在關係文書中,一方面可以從條文對照表知悉文字修正後的差異,另一方面亦可以從說明知悉修正的目的與用意。如果說,修正的意思跟說明對應不起來,很容易從關係文書中看出端倪。另一部分是沒有關係文書的提案,這類的提案多半僅用簡單的文字含括許多意思。因此,常常需要用很多口頭進行說明,這時候說與不說,透露多少就變成一種政治藝術,故意漏列或是偷渡也就不足為怪。

     下列筆者就來介紹幾個於提案中常見的詞彙與其背後意思。

一、      強制性:需/應/得:需的意思比較具有強制性,意即一定要依照提案文字執行,才能符合立法院或法規規範,若不遵守即違背立法或提案意旨。應的意思則其強制性稍弱,本為建議性質,但因為行政機關多半考量院際和諧,亦將應採嚴格解釋。但如果行政機關不遵守會如何呢?在法律提案部分,因為關係文書中有說明欄位,輔助法條解釋,且說明欄位效力,等同於法律本身,故較沒有不遵守的問題。但在一般提案、臨時提案、朝野協商結論部份,則因沒有輔助解釋,故常有模糊空間,供政治性操作。最後是得字,得字的約束力又更低,甚至有立法授權的意思。得字給行政機關有最大的彈性,做與不做都交給行政機關裁量。

二、      時效性:須於/最遲:這兩個詞彙其實意思相近,有時甚至連在一起使用,意思是在時效內行政機關針對提案的內容,必須要有所作為。

三、      配合單位:會同/協同:會同與協同的差異主要在於哪一個行政機關是主導單位,主要是權責分屬。A單位會同B單位的意思是由A單位主導,而A單位協同B單位,則是由B單位主導。行政機關有時候會在意用詞,除了主導權外,另一個在意的部分就是自己有沒有權責管轄。如果單位沒有權責管轄,又沒有注意讓提案通過,則未來執行面上就會出問題。

四、      約束力:要求/建請:要求與建請的差異最為關鍵,代表提案的約束力如何。要求案表示該提案具有約束力,行政單位須遵守,而建請案充其量僅為建議性質,行政機關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由於法律提案的程序比較嚴謹,關係文書中不但要提案說明,還要條文修正對照表以及修正說明,所以條文要出錯的機率比較低,但一般提案、臨時提案、協商結論等,因為沒有條文對照表,沒有修正說明等。因此,常常發生一字之差,整個立法意旨就改變了,例如會計法第99-1條修正案就是一例。會計法出錯的地方在協商結論,而非關係文書沒被發現錯誤。因此,真正的國會改革除了改革朝野協商制度外,更應該修改朝野協商文件的刊載方式。現行朝野協商結論就能取代法律修正案,但法律修正案還有說明補充不足,但協商結論什麼都沒有,民眾只能看到朝野已修正的文字與結論,至於為何修正、修正理由卻未交代清楚,導致社會大眾對協商過程充滿疑惑與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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