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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十八講:公費助理
發表日期 2016-07-07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公費助理係為由立法院編列公費預算支應立法委員或是立法院各黨團聘用助理以協助立法委員問政。我國立法委員公費助理法制化的過程,最早可回溯至民國七十四年。民國七十四年以前,立法委員聘僱助理,需自費聘僱。直至民國七十四年立法院才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每名委員一名的自聘助理薪資。隨著立法院亦趨於制度化以及國人平均薪資的調整,立法院每年支應委員聘僱助理的補助與員額亦隨時間調整,惟當時仍未給予公費助理法定地位,直至民國八十一年修訂立法院組織法第26條之2,才正式將公費助理法制化。但即便如此,該法所謂之公費助理,僅為立法委員聘僱之助理,並不包含黨團助理。故當時立法院各黨團助理之薪資來源,皆由各政黨編列預算支應黨團助理,直至民國八十六年立法院組織法修訂第三十三條,才正式將黨團助理公費、法制化。

    雖然說現在黨團助理、委員助理兩者福利、待遇已完全一致,但兩者工作性質仍有極大差異。一般而言,委員助理的工作比較偏向服務個別委員,專注於協助個別委員的質詢、提案或是選民服務方面。而黨團助理方面,絕大部分的黨團則會依照委員會,編制總共八名的黨團助理於委員會協助該黨黨團成員問政與提供必要的協助。由於黨團助理並不會單獨服務個別委員的質詢、提案甚至是選民服務,而是整體、宏觀的處理黨團成員或是代表政黨立場的法案。因此,黨團助理與委員助理可說是各有擅場,專注於不同的議事範疇。

    此外,黨團助理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協助黨團協商的運作以及提供黨團成員於協商時必要的幫助。尤其在處理由院長召開之重大議案協商時,往往多位委員都希望能進入協商場域,以表達自己意見。此時若個別委員均有一名公費助理陪同的情況下,協商場域將變成紛亂不堪,不利協商進行。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院長無法限制參與協商委員的人數,故常以限制參與協商助理的數量,來減少出席協商的總人數。此時,黨團獨有的協商專用議場出入證,就變成區分委員助理與黨團助理的重要證件。一般而言,每黨團僅有兩張協商專用議場出入證。持有該證者,除了院會議事廳無法進入外,包含議場後方、議場三樓會議廳、院長室宴客廳、主席休息區等,院長較常邀請各黨黨鞭進行協商之場所,都能自由進出,不受約束。

    最後,不論是委員公費助理人數、薪資總額或是黨團助理人數、薪資總額,依照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皆訂為八至十四人,薪資總額上限為每委員或每黨團每月四十萬元,實難以吸引各領域之頂尖人才,進入立法院提供議事協助。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立法意旨,每委員或每黨團至少須聘足八名公費助理,方可領取每月最多四十萬元的公費助理薪資,至多可增聘至十四人,但薪資總額上限仍為四十萬元,倘若不足八名公費助理,則依每人、每月五萬薪資扣除補助費用。除此之外,公費助理薪資仍必須符合最低基本工資以及核實報銷之兩項規範,每委員或每黨團每月未領足之公費助理薪資,依法不得事後請領。這樣的勞動條件看似相對優渥於一般上班族,但若拉高至行政、立法權制衡的觀點來看,現行公費助理薪資,甚難吸引博士、助理教授、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專技人才,進入立法院協助立法委員問政。長久發展,公費助理僅能吸引剛畢業者或是另有所圖者充任,不但不易累積相關議事經驗,亦造成立法對抗行政的專業不足,立法委員形象低落,整體立法院被譏為替行政權背書的橡皮圖章。故,當各大學、研究機構或政府重點發展產業都訂有延攬、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獎勵辦法時,立法院是否亦應考慮朝此方向修法,以強化國會立法監督權,避免國家完全朝行政權獨大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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