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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四十九講:大體或逐條討論
發表日期 2016-07-25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法案大體討論指的是在法案審議時,針對整部法案的內容或是預期效果,進行發言。而逐條討論的意思,則是指針對每一條次的細項,進行逐一討論,它可能是罰金、刑期或是主管單位。當法案在進行大體討論時,並不會逐條針對法案的內容進行發言。倘若法案停留在委員會階段,大體討論或是大體詢答階段,官員僅會概略性的回覆法案意見,留待逐條討論時,才會針對各方的意見,提出看法。因此,我們可以說法案審議的過程當中,委員會逐條討論是一部法案最審慎思辨的過程。

    如果說大體或逐條討論進入院會的階段,不論大體或是逐條討論就變得跟委員會很不一樣。當法案在院會審議時,法案的審議過程,並不會如同委員會時,有行政部門針對法案內容進行答辯。此時,有關行政部門的立場,就會轉由執政黨立委代為陳述意見,亦或是不同政黨進行法案立場的辯護,而行政機關就照單全收或再提覆議。

    嚴格來說,不論院會或委員會審議法案時,都會有大體討論跟逐條討論。但只有在委員會審議法案時,行政官員才會列席陳述、表示意見,當法案離開委員會,進入院會時,行政官員是不會列席陳述、表示意見。此時,院會的討論就變成政黨與政黨之間的法案辯論。之所以會這樣,主要是因為立法設計的想像,都是預期法案三讀的過程中,都必須先經過委員會討論,再交付院會討論。因此,真正處理法案實質內容的地方,其實是在委員會,而非院會,這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制度設計。因此,當法案走到了院會階段,卻仍須大體討論時,表示該法案有其他委員、黨團有不同意見,且無法經由朝野協商制度來達到共識,而該法又有某一個政黨想要處理完畢,故才會進入院會重新開始討論。否則,一般而言就是冷凍該法案即可。

    與其說大體討論或是逐條討論,但依照我國立法設計,當法案出了委員會,走到了院會階段,就很難有『討論』的可能。院會的大體討論、逐條討論,不過就是各言其志的一個過程。透過直播系統與議事人員的紀錄,將自己或政黨的意見,不斷重複放送,而沒有進行所謂的討論。更荒謬的是,大體討論往往淪為冗長發言,而逐條討論之後,往往立刻接著就是施以黨紀的記名表決,很少有法案進入到院會逐條時,會因為他黨的發言而改變政黨本身的立場,這樣的討論都流於形式性的假民主。

    依照立法紀錄,甚少有法案進入院會大體或逐條討論後,仍懸而未決。會出現上述的狀況,唯一的可能就是該法案審議過程中,經由朝野協商的方式,達成暫不處理的共識,否則法案的最後結果,就是經由逐條表決的方式通過。不論院會大體討論或是逐條討論,進行討論時可於院會發言的委員人數或人次,亦是經由朝野協商方式,依各政黨國會席次比例產生。但多半這些大體討論或逐條討論的發言也無法挽回頹勢,僅流於立法少數最後抵抗的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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