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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進階篇】第五十二講:誰可以簽署朝野協商結論
發表日期 2016-08-30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在上一篇中我們詳細介紹了朝野協商的運作模式,這一篇我們來說明誰可以簽署朝野協商結論。或許很多人都會說院長、黨鞭以及黨團三長可以簽署;也有人會說每一個立法委員都可以簽署,因為朝野協商每一個委員都能參加,參加委員也都可以簽署。

    上述的講法實務運作上並沒有錯,但實際上朝野協商的結論不是比哪一黨簽的人數多,而是看每一黨的關鍵人是否簽署。而這個關鍵人表面上看起來每一個政黨或是黨團都是黨團三長,但實際運作起來,每一個黨都是只有少數幾人,有時甚至只有一個人即可決定一切。因此,回答誰可以簽署朝野協商結論,不如回答誰簽署的朝野協商結論是被認可的。

    雖然說,有關立法院研究的報導都載明黨團三長是朝野協商結論簽署者,但從立法院公報來看,很多時候朝野協商結論往往是少數一、兩個人簽署,然後再用代簽其他人的方式來完成慣例上的法律程序。表面上,大家都會說每個立委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但實際上,立法院是一個最講實力的地方,個別立委的實力夠,即便手法粗糙,亦不會有批評的聲音。例如,過去第八屆最常看到幫國民黨其他三長代簽協商結論的就是王金平院長,而最常幫民進黨其他三長代簽協商結論的就是柯建銘委員。因此,才有第八屆以前的立法院是王、柯共治的說法不脛而走。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立法院容許這樣的制度存在?還是要回歸政治現實,也就是誰的實力強,誰有權主宰遊戲規則。在國民黨執政時代下,大黨鞭的政治歷練以及議事嫻熟度都不如同黨籍的王院長時,很多時候王院長甚至凌駕國民黨黨鞭,直接簽署朝野協商結論。當然,還有另外一個關鍵因素是,當時的王院長能在國民黨內能與總統分庭抗禮。相反的,時至第九屆,新任院長在政治歷練以及議事嫻熟度都與民進黨總召不相上下的情況下,院長就很難凌駕總召,逼迫或是利誘甚至是同黨籍的總召簽署任何朝野協商結論。有時柯總召更是反客為主,教導新院長如何協商。

    誰可以簽署協商結論的問題也發生在小黨團身上,但小黨團有時卻更為複雜,主因在於小黨團中,很難建立資深制。因此,委員之間便很難認可大家都遵從的領袖人物。不過小黨團通常會考量到脫黨出走的因素,會特別在意區域立委的意見,其次才是不分區立委的意見,尤其區域立委是黨團關鍵席次時,這種情況尤為明顯。當然,倘若小黨團不分區席次就足以跨過黨團成立門檻,則黨團受區域立委威脅的程度自然就降低許多。因此,議事運作嫻熟的黨團,有時候會利用這種特殊慣例,讓區域立委擔任地位較次級的黨團幹部,實際卻扮演地下黨鞭的角色。也就是說少數一、兩個法案讓地下黨鞭與形式黨鞭唱雙簧,在形式黨鞭簽署朝野協商結論後,再由地下黨鞭予以否決或拒簽,以爭取更大的政治利益交換。

    一直有很多人認為既然立法院是立法的地方,就應該把朝野協商制度明明白白法制化。但政治畢竟是講政治實力的地方,即便白紙黑字把規則定清楚,卻依舊會發生執行上的困難。而且政治實力包含選票、連任次數、金錢、論述能力、黨內與黨際人和等諸多因素都無法具體衡量,但卻必須一併考慮、計算進去,故增加其法制化的難度。或許很多人會說,如果立法將代簽機制取消,而且明定只有特定職務的人才能簽署協商結論,這樣問題似乎就可以根除。實則不然,因為現在各黨團都強調黨團自主。因此,會發生一種情況是被推舉擔任黨團幹部者是沒有論述能力的或是政治經驗不足者。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黨團幹部簽署的協商結論往往都是先被自己人否定,久而久之反而延宕協商的運作,過去亦發生不少實例,確實影響立法效率。故,大黨鞭是否應該仍由民主機制選出,其實是值得深思的一個問題。倘若選出不適當的黨鞭人選,不但延宕協商進行,更可能因論述能力或是政治判斷經驗不足而侵害政黨本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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