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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進階篇】第五十五講:一例一休初審爭議
發表日期 2016-11-28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的一例一休,最終在民進黨同意重聽委員會錄音、錄影,並在委員會加開一場公聽會,國民黨同意重付委員會審查時,不杯葛暫法案審議,暫時為十月五日的爭議劃下句點。

    十月五日,當衛環委員會第一次審查勞基法修正案時,不論擔任召委的陳瑩是一分鐘還是十六分鐘宣布法案完成審議,全案送交朝野協商,都有幾個議事上的瑕疵。第一,當日審查的勞基法修正案總共有七個版本,十九條法案,不可能全數朗讀完畢後,不經在場委員同意,就全案送朝野協商。當在場委員有不同意見時,主席應逐條宣布,徵求現場委員意見,若無共識,則可宣告爭議條文送交朝野協商。第二,陳曼麗委員提出復議。主席並未宣告陳曼麗委員復議的標的,是法案審查結論,還是開會程序進行復議。第三,主席接受陳曼麗委員復議提案,亦未進行人數清點,即宣告復議結果。上述三點會議瑕疵給了在野黨杯葛議事的正當性。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加上委員會所有審查法案的實務運作,在委員會處理院會交付審查之法案,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因此,陳瑩召委逕自宣布全案保留送協商,已經埋下抗爭的衝突點。第二,當日陳曼麗委員可以復議的標的至少有兩項。一個是全部待審法案都送朝野協商,還是部分法案送朝野協商是一個復議標的。另一個是主席宣告全案送交朝野協商,陳曼麗委員亦可以提出不同意全案送交朝野協商,要求全案留在委員會逐條審查。因此,兩個不同的復議標的,主席竟沒有宣告復議的標的為何?顯然有程序上的瑕疵。第三,復議須經委員會同意。委員會同意可以是不經投票,全體一致同意。但當無法達成全體一致性決議,則就須經投票議決。投票議決的前提必須清點人數,但根據議事公報,當日會議主席亦沒有清點在場委員人數,顯然違反議事規定。

    或許有些人會質疑,何以同為民進黨的陳曼麗委員當日會提出復議。最主要的原因是攸關法案的進程時序。根據議事規則第四十五條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換句話說,當日議事錄即算確認、完成。否則,該次會議的議事錄,須在下次會議方能通過。不但給予在野黨再次杯葛的機會,亦會晚幾日送出委員會,影響朝野協商冷凍期的計算。民進黨由自己黨團成員,針對會議結論與會議主席唱雙簧提出復議案,可謂是議事策略的絕殺。封鎖在野黨針對議事錄提出再次確認的可能。

    雖然說,一例一休的爭議,因朝野各退一步而暫時畫下休止符,但相關爭議卻不可能終止。民進黨之所以強行在十一月中通過法案於委員會初審,最主要是計算了一個月的朝野協商冷凍期。意味著,民進黨團不排除於冷凍期後,將該法案拉出強行表決。而時間以及法定程序都沒有站在在野黨這邊,執政黨絕對可以利用人數上的優勢,於今年底前三讀通過刪除七天假。這也是為何民進黨最後同意在野黨要求,加開公聽會,法案退回委員會重審的主因。因為民進黨換得在野黨不於委員會杯葛法案審議,利用延長委員會召開時間的方式,最終於十一月十七日送出委員會,最遲可於十二月二十日院會進行表決,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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