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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政策評論] 淺談行政法人—政府組改不應輕忽的選項
發表日期 2013-03-12
作者 李天申

 

今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聘任朱宗慶先生擔任第四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簡稱兩廳院)董事長。兩廳院是我國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的行政法人,預計將與衛武營藝術中心合併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為新的行政法人。事實上,推動行政法人制度是我國政府組織改造的重要工作項目,但鮮少被外界知悉。

就學理而論,行政法人是與其監督機關保持「一臂之距」(arm’s length)的公法人,其依法設置,具備獨立的法人格,接受公共資金的挹注,有個別組織專屬的人事、會計、採購制度,導入比一般行政機關有彈性的經營管理思維,藉以執行法律賦予的公共任務。行政法人並非我國創造或獨有的組織型態,日本的獨立行政法人、英國的執行性非部會公共組織(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簡稱Executive NDPBs),皆是我國制度設計的參採對象。

然而,成立行政法人的必要性究竟在哪呢?這是因為一般機關的人員召募與待遇較無彈性,對於亟需高度專業人員的行政組織(如研究、藝術展演機構等)而言,是頗為不利的。不過,政府若放棄這些原有的任務,改由民間提供,卻又可能供給不足,或因過度市場化而無法顧及公共利益。在這些狀況之下,政府就有思考成立行政法人,聘任專業人士來治理組織與執行任務的空間。

需特別強調的是,並非所有的公共事務都可交由行政法人辦理。在我國,成立行政法人必須符合《行政法人法》規定的三個條件,包括:(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三)所涉公權力的行使程度較低。根據這些條件,我國研究、試驗、文教、醫療、訓練等性質的行政機構,較常被研議轉型為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正式成立後,主管機關的角色將由執行者轉為監督者,與行政法人形成「委託--代理人」(Principal-Agent)的關係。根據英國與日本的經驗,這兩國的行政法人曾發生的主要問題有:規模過於膨脹、董事會與高階主管人事流於酬庸、資訊不透明、缺乏監督。是以,強化對這類組織的課責,包括:建立完善的董事遴選機制、規範董事會的運作、提升組織的資訊透明,以及落實主管部會對其績效評鑑,並使評鑑結果作為組織任務調整、民營化、合併或裁撤的依據,正是英國與日本政府努力的方向。

我國推動行政法人制度已超過十年,但進度緩慢,此與行政部門的決心和溝通不足,以及組織成員的抗拒不無關係。另外,國內迄今僅有兩廳院一例行政法人,外界對該機構與行政法人制度的認識有限,使得觀望氣氛濃厚。目前,行政院已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臺灣電影文化中心等機構,列為行政法人優先推動個案。

這些優先推動個案中,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深具觀察的價值,且其設置條例已送至立法院審議。未來法案通過後,該中心在台北、高雄都設有表演場館,形成「一法人多館所」。在這個模式之下,主管機關的監督方式、董事會的運作、組織的經營成效,將會對我國行政體系(特別是符合成立行政法人條件的各類機構)是否要朝向「一法人多館所」來行政法人化,產生相當的影響。事實上,日本政府在十多年前推動組織改造時,便將多家公立的醫院與博物館分別整併為「一法人多館所」模式的獨立行政法人。

在公共事務繁雜的年代中,傳統的政府組織因制度僵固,難以有效回應外部的各項需求,故必須尋求較具彈性、多元化的組織型態,落實行政分流。時值我國推動政府組織改造,加以三級機關數量、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皆已設定上限,對於某些行政機構而言,轉型為行政法人是稱不上完美無瑕、但可以思考的選項。不論是基於防弊或興利的理由,我們都應增加對行政法人的關注。

 

* 本文作者為台大政治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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