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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 NCC反媒體壟斷法可參考英國法制之處
發表日期 2013-03-28
作者 劉孔中

 

我國競爭法受到德國及歐盟法制影響最大,其次則是美國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擬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則直接引英國企業競爭法(The Enterprise Act),在第7條增加公平法所沒有的「形成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關係」之整合。由於國人對英國法並不熟悉,該草案的內容確實較為突兀。我們認為英國法不是不能參考,但是應該正確了解其內容再學習其精要之處。事實上,NCC草案立法理由將英國企業競爭法錯誤翻成公司法(Company Act),就顯示NCC不知道企業競爭法已經取代1973年公平交易法,而成為英國現行的競爭法。

其次,草案第7條關於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關係的掌握並不到位,其立法理由為「在實務上常見的透過一或數個在經濟上不具獨立性的事業(亦即均屬同一事業集團),分別持股二個以上事業所導致『共同所有』(common ownership)或『共同控制』(common control)的情形。雖然兩事業尚未達到合併程度,但由於此一型態已實質導致二個不同事業不具經濟上獨立性,參考英國2002年公司法第23條,『相關結合狀態』(relevant merger situations)將此型態併予納入。」

然而英國「相關結合狀態」是指「二事業不再是判然有別的事業(distinct enterprises),而且被整合的事業營業額達7千萬英鎊」以及「二事業不再是判然有別的事業,而且導致英國四分之一的供給或需求集中於一事業」,都是有其他條件的,即一定的營業額及市場集中度,並非只要有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就是相關結合狀態。而且英國企業競爭法第26條對於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的定義也與本草案第7條不同。

再者,英國企業競爭法的結合管制標準從以往廣泛公共利益原則改為實質減少競爭標準,與美國看齊,並增加下列五項「媒體公共利益考慮」,授權部長介入媒體結合管制程序(第58條):報紙正確呈現新聞的需要、自由表達言論的需要、報紙觀點充分多元性的需要、(對在英國或其特定區域或地點之不同閱聽人而言)企業控制媒體(指的是報紙與廣播)企業之人士多元性的需要、在英國各地享有廣泛種類廣播的需要,以及營運或控制媒體人士真正致力於達成廣播目標之需要。

依據企業競爭法第59條(3C),當結合媒體一造當事人在英國或其相當部分有25%市場佔有率時,部長可以發出特別介入通知,請當事人提出說明,也請公平交易局及Ofcom提出報告。Ofcom在《媒體結合公共利益考慮準則》表明:「公平交易局及Ofcom對想要從事結合的媒體企業提供一次滿足的服務,由公平交易局提供競爭相關的建議(是否達到實質減少競爭的管制門檻),Ofcom提供媒體公共利益相關的建議」。

部長應基於公平交易局及Ofcom的建議,決定是否將本案送競爭委員會,在此期間部長可以接受結合事業的具結或承諾,而不將相關結合案件移送競爭委員會。若因為不涉及媒體公共利益的考慮,部長認為沒有必要移送競爭委員會,則本案回歸公平交易局,由其僅針對是否實質減少競爭議題做考慮。

競爭委員會必須在24周之內(必要時得延長8周)作成報告,建議部長是否准許該結合。競爭委員會內部有新聞報業專門小組,若相關結合案涉及新聞報業之公共利益考慮,則至少要有一名成員參與競爭委員會的調查小組。部長在收到競爭委員會的報告後,必須決定該結合是否違反公共利益。若認為違反公共利益,部長可以採取企業競爭法的各種救濟措施,包括禁止結合或取得所有權、命令分割、轉讓所有權或禁止行使表決權等。

英國法制確實具有其優越性,例如不是每個媒體結合案都要經NCC審議,公平會與NCC有明確分工,避免重複管制。而NCC所擬草案卻只規定公平會得檢具完整資料及其書面意見,徵詢NCC意見(第11條);又英國法有明確的一般與媒體事業結合管制標準,而該草案對於個別廣播電視之結合卻提不出准駁標準(第17到19條),對於跨媒體結合只提出無法操作的空洞公式:「跨媒體壟斷之危險」。

我們建議,NCC所擬草案既然要參考英國法制,就請參考其中最精要的規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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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前NCC委員、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曾刊載於2013.03.17工商時報社論並經作者同意亦刊載於口袋國會。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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