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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NCC版《多元維護法》的兩種思維與一種立場
發表日期 2013-05-21
作者 張十七

 

傳媒事業所有權的高度集中將傷害民主社會的意見多元性,大約是目前爭議各方的最大共識,即使利益團體以產業匯流趨勢與企業籌資方便為由反對NCC的管制架構,仍不脫這前提,只是主張當前台灣傳媒的產業構造屬高度零細型競爭,不必國家介入。

這樣的管制思維是傳媒經濟學應用產業組識論的結構-行為-表現模式(SCP Model)的一個老命題。設所有權集中度與意見多元性為一個四格矩陣,即:

 

低度集中

高度集中

低度多元

I

II

高度多元

III

IV

 

一般假設,傳媒事業愈集中,意見市場的多元性愈低,因此民主國家的管制手段應建立市場集中度門檻以維護言論自由,也就是要確保上圖狀態III的穩定,避免向狀態II移動。管制重點在確定市場結構達充份競爭,通常按市場占有率指標判定並建立禁止結合紅線。

然而,這樣的管制框架一直受到挑戰,炮火各方都有,主要在質問集中度與意見多元度是否存在必然聯繫?也就是問,狀態I(集中度與多元性均低)與狀態IV(集中度與多元性均高)的可能性存在否?

美國在八○年代以後的傳媒解管制風潮中,作為大力推手的新自由主義派確實主張:分散的業者因為被迫價格競爭,為求生存勢將瞄準多數人品味製播同質內容;而若允許傳媒企業高度整合達寡占規模,反而有利於資源集中作多角應用,為開發更大市場甚至更願意嘗試製作實驗性內容。也就是說,在規模經濟能達到更佳的資源運用效率的前提下,市場集中度與意見多元程度會有同向關係:愈集中的市場,有愈高的多元性。

而踩在另類媒體與人民行動主義(alternative media and activitism)的觀點來看,即使主流媒體市場的所有權高度分散,他們仍持相近的、單向的主流意見,意在維護既有的秩序與價值系統。換句話說,一個低度集中但低度多元的狀態確有可能;而國家即使勉力維護低集中度的市場,仍只是表面上支持假性的言論多元但實際上漠視小眾需要。而高度所有權集中的市場更不待言,寡占是一個可藉經濟暴力遂行言論控制慾的巨獸。當意見多元性與集中度高低無關,重點就是要求多元、另類或反體制意見應得伸張。按此主張,在政策上便應強調補貼機制之必需,也就是通過資源的重分配平衡主流市場必然的偏倚。

NCC提出的政院版條文,是這上述兩種相左立場的奇異綜合。台灣傳媒產業長期以來表面繽紛但內裡貧乏的不健全生態,可比前述矩陣的狀態I。NCC草案保障多元的前提是全球化、通訊傳播數位匯流作為不可逆趨勢(見草案總說明),大抵說明了對當前這個不健全生態的反思,從而隱晦地同意跨媒體整併是發展方向。因此不再就特定媒體在個別市場內的占有率進行結構管制,而打算以全國人口為母數計算其收視/收聽/閱讀/使用率,可說其來有自。這其間最大的差別是後者因為母數更大,較前者的計算結果必然為低,一方面稀釋單一媒體事業帳面上的影響力,二方面也在概念上使閱聽人的媒體使用行為均質化。NCC主委石世豪指二十一世紀的網路媒體發達,「(傳統)媒體影響力不如想像的高」,應是這個意思。因此僅管草案中以強制申報等方式增加業者結合成本,但實際的結合門檻很難說是提高了。有如民間團體已提出的質疑:按此計算,現行收視率、閱報率最高的傳媒,都遠不及於結合門檻。

這個「考量」到網路媒體影響力的計算法,另一方面是對人民行動主義者晚近在新媒體上集結的一種制度回應。因為另類意見如今不必與傳統媒體爭搶版面、時段、頻寬,而可通過個人行動裝置或社群媒體作訊息的傳佈與動員,因此新媒體允諾的政治能量便被視為是對傳統媒體的有效挑戰,特別是有東歐、北非、中東、拉美、中國的人民反抗運動作為近例。因此即使是在與這些近例完全不同背景與發展階段的民主社會,反(大眾)媒體壟斷的行動者主張經常得到「網路對所有人開放」的回應搪塞。然而這樣的搪塞的根據就是前述的,在概念上將閱聽人不同的媒體使用行為均質化,大約是主張上網登入社群網站一小時和看TVBS-N一小時新聞所得到的資訊質量相當。當傳統的大眾媒體仍掌握了政治經濟訊息輸送來源,且必須通過查證與多方併陳的方式確認可信度,長於意義交換共享的新媒體都還不能與舊媒體在影響力、公信力與訊息質量上相提併論(只消看看政府機關發新聞稿時列出的記者與媒體清單,可知)。如果意見多元的目的是為使人民能有充份能力參與民主政治,不只表態還能形塑共識參與決策/政策,則我們就必須認真計較閱聽人在新舊媒體的使用如何影響他們的政治判斷,而不應直觀地以新媒體的成長作為稀釋舊媒體影響力的理由。

然而相反,我們可推知有新媒體墊背的NCC版多元維護法,若沒有訂出更嚴謹的媒介使用率計算方式,或根本地改回個別市占率作為計算基準,則形同宣告台灣媒體產業尚有結合空間。在維護或促進意見的多面性作為最高目的前提下(而不把數位匯流是最高目的),若放寬結合門檻勢不可擋或作產業結構調整之必要,則要求業者必須提撥平衡基金作資源重分配,使兼顧業者競爭力、產業成長與意見多元性,或許是另一必要進路。

 

*作者為政大新聞系博士,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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