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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合作社的浪潮?
發表日期 2013-09-19
作者 林子暉

民國100年5月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合作社法26、66及刪除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而最新會期也將陸續審議修訂相關法條。

這部歷史悠久的法律早訂定於民國23年,也並非第一次修訂,但近期修訂的社會意涵卻截然不同。

合作社作為一個發展社群互助、經濟民主可能的經濟組織,長期被台灣當政者忽視,不僅在管理單位:內政部社會司合作社事業輔導科、合作行政管理科層級甚低,

合作社法本身也甚為簡劣,對於如何輔導合作社發展的政策與補助等付之闕如,對於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業務類型想像也甚為狹隘。

合作事業在國際上發展行之有年,ICA即國際合作社聯盟,1895年就於倫敦成立,超過200多個會員國,涵蓋農業、金融、漁業、旅遊與保險等等。其中發展蓬勃、

規模可觀的不在少數,諸如西班牙蒙德拉貢、紐西蘭佳沛奇異果與美國香吉士等等。

從上述案例中,具體得知合作社基本運作原則為:成員平等、共同決策經營,並達到利潤共享。這不僅打破一般企業所得分配不均、勞僱對立,更提供勞工自主經營、

理性討論作為經濟民主、審議民主都有相當意義。

自2009年全球金融風暴以來,世界資本主義都面臨相當瓶頸,以金融資本炒作帶頭的全球經濟早已元氣大傷,無法再如二戰後的黃金十年透過大政府的方式刺激消費、刺激經濟。而此時鼓勵人民自立發展互助經濟體,不僅可稍解大量失業的燃眉之急,更可透過社群互助填補許多政府在社會福利等面向的失能。

因此歐洲等資本主義先進國,早從2000年開始就積極推動合作經濟或社會經濟來輔導人民建立合作社(註2),包含免稅優惠、資金補助與相關組織法規等。

台灣亦有許多民間合作社及類似的組織發展,從日據的農民組合、國民政府時期的產銷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等等,甚至亦有少數案例如蘇澳白米合作社、雲林漢光蔬果合作社,不乏民間發展的土壤。但卻因早期國民政府的統治考量,擔心發展為共產主義的溫床,刻意忽略甚至壓抑,沒有整體政策和資源來引領民間嘗試,造成只有零星案例,或更糟的發展為地方頭人壟斷的組織,如青果合作社、信用合作社。

近年,台灣政府順從上述資本主義先進國的浪潮,開始著手推動合作經濟、社會經濟。以近期「花東發展條例」為例,就在說明文中納入推動合作事業的發展項目。而近期行政院規劃修法及提高合作事業管理單位的層級都可見用心,但不得不從現實發展條件來質疑:推動合作事業發展這樣夠嗎?

合作事業體在台灣民間組織經驗缺乏,需要大量借鏡、轉化吸收國外全國性合作事業體的發展經驗,包含決策機制、股份分配,甚至內部溝通技巧等等,否則只是增加更多掛羊頭賣狗肉的地方利益分配單位。更進一步說,合作事業管理單位不能只是被動等人家申請成立合作社,更要從台灣許多方興未艾的社區協會、產業來輔導成立合作社。

最為重要的是,在合作事業體發展初期,必定面臨相當的市場競爭壓力,政府必須建構相當的保護傘,不僅只是僵化的免稅優惠,仍須建立一個多元的評估機制,綜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來讓合作社彼此良性競爭,方能真正讓合作社得以存活於現今市場。若立委諸公以為只是舉舉手,順應世界潮流,那麼合作經濟根本只是政府棄守,人民自力救濟的開始。

 

*作者為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研究生,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註1:百度百科

註2:資本主義的補充方案-社會經濟概念簡介  陳方隅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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