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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改革】試論立法委員要求檢察官出席備詢之可議性
發表日期 2013-10-25
作者 金刀

政爭之後,監聽風暴甚囂塵上。法務部啟動監聽調查小組後,立法委員因不滿調查報告的結論,遂進一步要求相關個案承審檢察官到立院備詢。立法院龍頭涉嫌干涉司法公正的司法關說事件,乃在立院、媒體以快攻挑起民眾盲動情緒後,演變成立院藉修理司法機關程序瑕疵的立法vs司法的藉機擴權鬥爭。

衡諸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民主原則歷久不衰,最主要的核心乃在於客觀的對"人性"不完全信任,乃透過互不隸屬的單位掌握治理國家、維繫國政的部分權力,使不同專業本位主義的組織成員相互制衡節制,避免「掌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

故此,立法院要求檢察官赴立法院備詢事宜,實屬悖離民主與法治發展健康的荒謬要求,亦是對權力渴求不知自我節制的逾越。縱退一百步設想國會議員乃將檢察官視為行政院轄下之組織成員,故有立法監督行政之油頭可嚼舌根。然檢察官即便為行政院下屬單位之一員,在其職權卻是在司法程序中負責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與起訴等司法權的行使。今立院要求檢察官報告其所行使的司法行為,反而有趁亂打劫、藉機擴權之嫌。

何況在實務上,即便是檢察機關首長、法務部部長於日常管理上,都僅能就通案原則進行佈達,並對偵查審判中之個案秉持尊重、不予任何插手指點的態度,方能樹立司法中立與公正。諸多國會議員就上述觀點也多已在王柯疑似司法官說案中紛紛表態斥責曾部長、陳守煌院長對林秀濤下指導棋之行為。如今國會議員諸公卻又假藉民意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將立法院的手伸入比檢察機關首長、法務部長管轄更深入的個案司法偵調過程進行質詢,對司法公正與獨立之侵害更如雪上加霜。

猶有甚者,民眾對司法機構的不信任,自有一套既定的監督與表達模式可運作。若未記錯,時評雜誌及學者均曾就國民信任感進行調查分析,在眾角色當中,就數媒體與政治人物在公民信任感調查中敬陪末座。如今,最不被信任的兩大角色連訣出手對司法人員的程序瑕疵進行絞殺,並轉移多數立委均因有賄選案件在身,對自身可能被調查監聽的不安全感,以及兩大國會要角所涉嫌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甚至透過國會委員會的場域,進一步擴權介入瞭解司法個案之調查過程與模式,論其原有的薄弱社會信任基礎與其動機、行為表現,均讓人望而興嘆,台灣的民主與法治莫不是在這些民主機制中獲得勝選者的自毀長城行為中再次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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