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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 【會期表現】第八屆第四會期三讀立法過程總體檢 |
發表日期 | 2014-02-06 |
作者 | 口袋國會 |
在農曆年前,立法院為了處理【食管法】、【實價登錄】等社會矚目議題,召開並完成了第八屆第四會期第一次臨時會,也同時確定第八屆第四會期結束,尚有未能完成的法案、行政監督,都留待第五會期繼續努力。
1) 本會期三讀通過之法案數102筆為第八屆以來最高
詳細來看,本會期共計有102筆法律案三讀過關(含臨會),相較第八屆第一會期20筆(含臨會);第二會期69筆(含臨會);第三會期74筆,法案三讀通過率為本屆之最。而本會期三讀通過的法案之中,又有24筆為新制定的法律全文,其餘78部法案修正案(含刪除、增訂、修正)共計異動235條法條。
本會期新制定的法案林林總總,其中最多的是因應政府組織調整所制定的組織法與其子法,以及其他民生、教育、公職等相關新規定,詳如下:1)勞動部組織法;2)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4)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6)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7)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8)科技部組織法;9)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10)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11)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12)空中大學設置條例;13)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1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15)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16)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17)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18)公務人員考試法;19)提審法;20)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21)多層次傳銷管理法;22)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23)公教人員保險法;2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2) 本會期102筆法律案中,有15%的法律案經歷【黨團協商】 ,另有預決算案6筆,100%經歷【黨團協商】
本會期三讀通過的102筆法律案中,其中有15筆法律案於立法過程中經歷黨團協商程序,佔全數三讀通過法案的15%。這些曾經歷黨團協商的法案包含:
1)郵政儲金匯兌法;2)民用航空法;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4)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5)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6)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7)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8)科技部組織法;9)海關進口稅則;10)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航業法;12)私立學校法;13)離島建設條例;1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15)海關進口稅則。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預決算案共有6筆,審議過程均交由黨團協商來決定結果,包括:1)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3)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書案;4)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3年度預算書案;5)「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案;6)「中華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案 。
將上述事實的觀察作為基礎,口袋國會對第八屆第四會期的立院工作表現提出以下兩點獨家意見:
【1】立法院的立法效率並不低,國會監督應著重立法的效益、質量與過程
誠如上述事實觀察與稍早的質化、量化分析。立法院一個會期(約4個月)不但通過了超過100筆的法律案,會期間各個委員會召開會議、安排公聽會、考察等活動也相當頻繁。在這些法定的工作責任義務之外,大量的選民服務案件、地方活動參與都像冰山一樣未能清楚的被外界看見。
也就是說,立法委員這個工作並不如外界所想像的這麼好混,但在大量的立法、會議數字背後,我們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委員們在立法過程中費了多少心血,提案的動機為何,以及法案通過後在適用上是否仍有扞格。否則如果只是從數量來看立法表現,我們很難理解為什麼立委工作的越賣力,人民卻越來越不滿意的癥結。
【2】立法院的黨團協商機制固然有效的解決紛爭糾葛,弱化了委員會與委員個人紮實審議法案的誘因,也使爭議性法案無法被窺知最核心的立法過程
從法案的結果來分析,每一部法案當初是由哪一位委員提案,事實上並不是這麼重要。多數熱門的議題形成提案之後,往往在經歷【併案審查】,甚至受到朝野關注的法案經歷【朝野協商】的過程後,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基本上就是融合各家版本"和諧"的結果。而在實務上,也甚至會出現A委員幫B委員簽名聯署XX法修正案,自己也對XX法提出一份修正案。即便幫忙聯署與自行提案的修法理由在書面上有所不同,但背後的原因卻可能相互聯署幫忙湊人數,或是自己提案才能衝業績的種種考量,至於該法案實際上的修正內容,就留待併案審查時互相協調,若協調時各方意見僵持(通常亦為利害關係衝突)的狀況下,轉入朝野協商程序,將法案結果留待少數的黨政高層決定。換句話說,對委員個人而言,在現行的制度下【提案】只是一種"給選民或國會監督團體的交代",法案內容若沒爭議就廣納各家意見,法案內容若有爭議就交給黨內大人們決定。
當初朝野協商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讓國會少數黨不至於因為數人頭無法獲勝,採取激進的盃葛手段,進而造成議事癱瘓,所採行的一種折衷務實解方。但這樣的制度誘因,卻也使委員會與委員個人的法案審議功能不斷弱化,更使少數人參與的朝野協商成為真正重要的立法過程場域。尤其現行的立院公報中,不論是院會、委員會都已能查詢完整的發言逐字稿紀錄,朝野協商的內容卻僅能在公報上見到暸瞭幾個字的決議,成為爭議性法案最核心的立法過程無法被檢視的制度困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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