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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法案分析】都更條例違憲! 立法怠惰?
發表日期 2014-07-28
作者 李景怡

台灣近年來發展迅速,都市更新成為一項可促成經濟進步、都市發展的事業;然而,因為都更所引起的爭議卻也不少,文林苑案、華光社區、大埔事件等,都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自民國87年頒布的《都市更新條例》至今雖已歷經八次修法,社會上卻有聲音指出:都更條例越修改越傾向圖利財團、建商。

由於都更相關事件頻傳且引發違憲爭議,經各方提出釋憲請求,大法官會議於是在102年4月26日做出大法官會議709號解釋,認為都更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違憲,並應在一年後失效。此後,為了不使法律產生漏洞,使全台上千筆都更案於都更條例失效後無所適從,立法院從第四會期開始便有委員陸續提出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再加上行政院早在101年12月21日提出政院版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並與其他版本修正草案一起於102年12月12日之後進入內政委員會中針對都市更新條例進行審查。

然而,行政院與各立委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共有近20個版本;再加上立委們共同認為應當全面修法,才能改變都更現在的樣貌,故需要更多時間達成修法共識,委員會因此未能在第四會期結束前將都更條例決議完成;所以延到第五會期繼續審理。

在第五會期中,內政委員會為審議都更條例共開了五次會議,過程略述如下:第一次會議於3月6日,僅僅宣讀並說明本會期新增的修正草案各版本修正要旨與條文內容。第二次會議於3月17日上午,進行逐條審查。主席張慶忠提出因期程的關係,都更條例必須於此次會議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朝野協商或院會審理;而多數民進黨立委則認為張慶忠主席應利益迴避。並且主張因版本眾多、整合困難,過去也已經花了那麼多時間取得初步共識,應該再多花時間討論不該草率送出委員會,因此建議將當天下午及當周其他審議兩岸福懋協議的議程,改為審議較具急迫性的都更條款。本次會議未有具體結論,僅將都更條款中無爭議的項目逐條審查,而有待商議的則暫時保留,最後既未將都更條例送出委員會,也未將當周議程再行更改便結束。3月17日下午,同場內政委員會議會中,發生張慶忠30秒宣布通過兩岸服貿協議的事件,進而使第三次排定審查都更條例的委員會會議中,多位民進黨立委質疑張慶忠立委不適任內政委員會召委,且會議中各委員發言圍繞著服貿及學運,會議最後由民進黨立委提出散會動議而結束此次會議,無具體結論。

第四次會議是兩天一次會,分別於4月16日4月17日召開,由邱文彥委員代理張慶忠委員擔任主席,開始逐條討論都市更新條例的內容。此次討論的內容相當豐富,但仍然有許多條目被保留並欲擇期再討論。

然而,都更條例在103年4月26日將因大法官釋字709號失效,內政部為使現行都更案不致於受都更條例失效影響,先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例之方法,以求符合釋字第709號解釋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並於4月26日生效時暫時補足失效條文之不足之處。惟4月28日內政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排定討論都更條例修正案時,內政部在內政委員會的報告受到質詢委員對於內政部在都更條例失效後,失去母法的基礎下所修訂之施行細則的適法性質疑;多數委員認為此舉雖是善後的補救措施,但未能確實的解決問題。

至今,雖暫時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作為辦理都更的法律依據,但確實缺乏母法的法律授權,仍非上上策;法律的不完備,既有可能延宕都更進程,更可能於民眾循司法途徑上訴時,落入未有確切的法律根據可以判斷都更過程是否違法的困境。筆者認為,現在最好的作法便是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未審查、未討論完全的部份,於下一會期在委員會儘快審查完畢並完成修法程序如此才能踏實的保障民眾的居住權、財產權,落實居住正義的精神。

 

*作者李景怡(2014年暑期實習于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與口袋國會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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