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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九講:委員會
發表日期 2014-08-22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委員會是立法過程中,實際審議法案內容的地方,同時也是朝野政策辯論的所在地。除了立法的工作之外,委員會同時肩負預算審議、部會的施政報告、公聽會、考察以及部分人事審查會等。因此,如果說委員會才是立法審議的核心,其實一點也不為過。然而,因為朝野協商、逕付二讀、院會表決等例外制度的設計,使得委員會應有的功能得以運用議事策略而將其架空,進而將『專業立法』流於形式。

      委員會召開的時間為會期中的週一、三、四舉行。至於是一天一次會、一天兩次會或是兩天一次會,甚至三天一次會等,都是由會議主席,意即召委於前一週的會議預排表公告、決定之。也許有讀者會問,一天一次會、一天兩次會或兩天一次會的用意為何?這其中是否有特殊的意涵?實務上來說,一天幾次會或幾天一次會,運用上有顯著的不同。前幾篇文章已經提及,由於會期有限,而待審議案眾多,故立法院有近半數以上的提案,僅停留在院會一讀階段,而沒有進入委員會實質審議的機會。但即便如此,除非重大法案或政府案,否則甚少有委員提案得以在委員會討論次數超過一次以上。正因如此,許多相對修正條數較少的法律修正提案或是爭議性較小的冷門提案,在無法與其它相關議案併案審查下,提案委員會希望爭取至少一次的審查機會時,一天兩次會正是最好的解決之道。此外,近年來由於執政黨立法委員對預算審查趨於保守,針對行政部門預算提案,多以凍結預算、來院報告取代刪除,使得預算解凍報告次數大增。委員會為了不影響政府施政與運作,一天兩次會得以大大增加解凍報告的機會。

      至於兩天一次會、三天一次會的設計初衷,原是為了讓重大法案得以連續審議的方式,不因議程不連續而被打斷。但現在因為待審議案眾多,即便政府提案也未必有機會得以兩或三天一次會,連續審議。取而代之的是,立法院為了規避選民對立委開會出席率的監督,而使用之。

      近年來,民間監督團體視立委開會出席率為評鑑優劣立委的重要指標。但許多委員為了經營選區,亦或是其他事務,導致無法出席開會。此時,兩天一次會或是三天一次會,給了無法天天出席開會的委員一個模糊操作的空間。因為,不論是兩天一次會或是三天一次會,只要於兩天或三天中任何一天,都可簽到,等同出席。故,在三天一次會的議程中,即便委員有兩天半都無法出席,但只要於會議結束前簽到,都視為全程出席。看到這裡,讀者是否有看出端倪?如果我們假定議事人員都依規定讓委員簽到,當一天兩次會時,立法委員必須全天綁在立法院,上午簽到一次,下午簽到一次。當三天一次會時,立法委員只須於會議結束前,選定任一時間簽到,則剩於時間即便完全缺席,在立法院記錄上都視為全勤。是故,越到會期末,越常出現多天一次會。

      另外,在議事杯葛策略上,幾天一次會的運用上,亦有其特殊之處。倘若審理爭議性極大的法案,反對黨於多天一次會的議程上,只要杯葛一次流會,則其餘議程都立即嘎然而止。反之,如果一天多次會,則動員成本勢必大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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