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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十七講:國會警察權
發表日期 2014-11-04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我國國會警察權爭議由來已久,尤其每逢立法院審理爭議性法案或發生委員霸佔主席台事件時,每每有立法委員要求議長動用警察權處理,以維護議事秩序與國會尊嚴。然而,我國國會議長或委員會主席究竟有沒有被賦予行使警察權的權力,其實一直是相當俱有爭議性的問題。

      綜覽我國國會相關法規以及與國會有關的法規,並沒有清楚的載明議場主席得調動警察維持議場秩序。但為何每每有國會議員要求議長動用警察權維持議事秩序呢?主要是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款:『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及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五條:『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值得一提的是,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並不適用一般人民,甚至大部分的警察也不在適用範圍內,它只是用於在立法院執行勤務的警察而已。

      因此,這裡出現一個法律適用上的弔詭。與國會自身有關的法律或法規,並沒有賦予議場主席動用警察權的權利,但用於規範在立法院執勤的警務人員法規,卻要求於立法院執勤的警務人員於必要時,必須聽命於院會或委員會主席進入議場,維持秩序。換句話說,從立法院的角度視之,法律並沒有賦予任何委員,召喚警察進入議場處理紛爭的權力。但從立法院警務人員的角度視之,凡院會或委員會主席要求時,立法院駐衛警就必須進入議場,維持秩序。

     或許有人會問,何以相關法規並沒有配套?實則不然!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就其法規性質屬國會內規,由立法院院長核定後實施。而立法院組織法係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它是由委員同意後制訂。試想,攸關委員權益的法規,怎可能僅需院長核定後即可實施。是故,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一開始就不是要處理委員之間的紛爭,而是處理一般旁聽民眾或非議事相關人員干擾議事進行而制定的法規。所以於該法規,賦予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動用警察權,是要處理一般旁聽民眾或非議事相關人員干擾議事進行。但對於有關委員權利、義務的法規或法律,都必須經過院會通過而實施,並非院長核定後實施。故立法院組織法並未載明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得召喚警察維持秩序權力,即是表明了國會警察權並不適用於處理由委員發動的干擾議事行為。

      由於國會警察權攸關國會自主,自然不應擴大解釋為會議主席得動用警察權處理由委員發動的干擾議事行為。然而,或許有人會說霸佔主席台並非民主法治應有的行為,應賦予議長或召委有權召喚警察維持議場秩序。這樣說雖不無道理,但前提應修法或經院會通過為之,不應以解釋法令方式為之,否則對於國會自主將造成永遠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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