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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一講:解散國會
發表日期 2014-12-16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甫結束的九合一選舉,面對內閣總辭演變成內閣總留,許多學者、立法委員紛紛對當前憲政運作情況,提出建言。有學者甚至指出,解散國會、重新改選或許是現在回應民意最快、最即時的方式。然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須遭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並通過後,方可提請總統解散國會。否則,總統並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是故,上述的建議依照憲法的規定,執行上都有一定的困難,更遑論政治上的可能性。

      解散國會為內閣制國家之特有制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雖也有相關規定,但與內閣制國家之解散國會運作方式,大異其趣。內閣制國家的解散國會權,包含主動、任意的解散國會權,以及被動、倒閣後的解散國會權,而我國的解散國會權則限縮為一種被動、有條件式的解散國會權力。

      日本方於近日選出新國會。日本國會此次改選,並非法定屆期將至,相對的,它係為首相為了擴大民意基礎、變相懲罰在野黨的一種精密政治計算下的一種政治行為。目的是經由改選,讓執政黨的國會席次能有所增加。換句話說,倘若執政黨認為此時民意支持度不高,亦或是改選將大幅降低國會席次比例,則執政黨不會選擇主動解散國會、提前改選,相反的,如果執政黨預期提前改選將大幅增加現有席次,則會選擇適當時機宣佈解散國會、提前改選。

      當然,倘若此時日本執政黨民意低落,在野黨也可能發動倒閣,進而進行國會全面改選。由於內閣制國家,執政黨多半都能獲得過半數席次,或接近一半的席次,執政當局要被倒閣的情況實不多見。執政當局被倒閣只可能發生於下列兩種狀況中,一種可能是執政聯盟倒戈,轉向支持在野黨,另一種情況則是執政黨發動少數成員配合在野黨倒閣,主因乃是執政黨於提前改選損失的席次,可能低過於屆期改選損失的席次,否則,即便內閣制國家也不容易發生倒閣的情況。

      反觀,我國甫結束的九合一選舉,縱使不談憲政制度設計的不同,光從國民黨選舉結果來看,解散國會、提前改選並不符合當前國民黨的利益。再者,我國憲政制度須為行政院院長,遭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方可提請總統解散國會。但倘若不信任案失敗後,一年內不得對相同行政院院長再次提出不信任案。故,若在野黨此時趁國民黨九合一選舉結果不佳,進而提不信任案,如無國民黨立委倒戈,不信任案註定失敗。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不信任案失敗後的相關規定,在野黨此舉等於變相保障新內閣任期,無疑是替執政黨解套。也正因如此,在野黨才會至今遲遲不敢提出。

      有人說政治是一種精密的計算。而解散國會無疑是這句話的最佳注解。在內閣制國家,執政黨滿意度高與低,都可能出現解散國會,端看執政黨計算民意轉化為席次比例如何。倘若執政黨高民意、低席次,解散國會無疑是懲罰在野黨、擴大執政優勢的政治手段,例如此次日本國會提前改選。相反的,倘若執政黨民意低、席次高,在野黨亦可能發動倒閣、重新改選,或是說執政黨預期未來會輸的更慘,提前改選也許會少輸一點,則執政黨亦可能配合倒閣、提前改選。然而,對照我國憲政制度,當總統沒有連任壓力,即便民意低落,甚至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要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無疑也是一種緣木求魚的行為。因為,解散國會只會讓總統的行政權更形萎縮,徒讓行政權益加陷入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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