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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國會教室-基礎篇】第二十二講:人事案之表決
發表日期 2014-12-24
作者 口袋國會編輯群

       人事案之表決,亦屬於表決的一種,相類似的討論,其實在國會教室第十四講就已經初步討論過了,但因為第十四講主要談論的集中在議案的表決,人事案的表決僅輕輕帶過。因此,國會教室在第二十二講,特別將人事案之表決,拉出單獨討論之。

      人事同意權,亦屬於立法委員重要之職權之一。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審計長、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都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之。此外,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亦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之。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立法委員對總統、副總統之罷免及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都是以記名投票表決。根據當年立法理由來看,立法院認為總統、副總統之罷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因事關重大,皆須以記名投票,以示負責。不過,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投票方式,細查當年立法紀錄,該條文亦是以表決結果通過之,顯示當年訂定相關法條時,立法院針對罷免案是否記名,亦有相當程度之爭論。上述法規之解釋,皆為證明人事案之投票,始終都是政治性爭議極高的問題。

     國會教室之所以再議人事投票制度,主要是因為十二月二十五日,全台各地方議會將同步舉行正、副議長之投票。國、民兩黨又因為黨籍議員是否應該亮票,或是說同黨議員是否可以監票,正鬧得不可開交。

      筆者試著搜尋今年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同意權時,有關兩黨對立法委員行使相關人事同意權投票時,針對是否亮票、監票的做法或說法。當時國民黨要求行使相關人事同意權時,各黨應設監票員,且監票員離投票圈選處,可輕易看到黨籍委員投票狀況之處。而民進黨則表示,總統的手,不應伸進國會,應給予國會相對自主性,故堅持各黨監票員不得站於可窺視黨籍委員投票圈選之處。

      然而,時至今日,兩黨卻又為了地方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方式,吵得不可開交。這一次,國民黨堅持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議員不可亮票,黨籍監票員亦不可站於可窺視黨籍議員投票圈選之處;反之,民進黨此刻要求黨籍議員應於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亮票或接受黨籍議員監票。兩黨對於相關主張,顯然有前後不一、昨是今非。

      細究兩黨立場的轉換,主因不外乎政黨利益計算。在立法院,民進黨是少數,國民黨利用黨紀約束黨籍立委或利用監票員監視黨籍立委投票行為,都將不利民進黨的政治利益。反之,此次九合一選舉,由於民進黨席次大幅上升,許多地方議會很可能首次出現民進黨籍之正、副議長,故要求黨籍議員亮票或接受黨籍議員監票,是最符合民進黨之利益的政治計算方式。

      相同的邏輯套用在國民黨上,也是會有一樣的結論。如果國民黨在地方議會不是少數,是否願意主張不亮票、不監票仍有疑慮。從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的歷史來看,國民黨也是因為本身佔國會多數席次,故一開始才會要求監票行為,國民黨最後只是因為政黨約束力不若過往,而不得不放棄主張。但兩黨所作所為不外乎政治計算與政黨實力原則,而非高度民主法治原則。

      筆者還是必須再度強調,當政黨選票實力夠,黨紀對從政黨員約束力自然是強而有力;相反的,當政黨選票實力不足時,黨紀對從政黨員的約束力自然不若以往。但這樣的人治規則真的有助於民主政治的發展嗎?還是只是一次又一次政黨的利益計算,無益於國家制度的建立?既然有關人事的投票,上從中央立法院,下到地方議會都有機會行使,為何不統一立法、建立制度呢?筆者認為,民主政治何嘗不是相信法治而非人治,政治制度的本身亦不可因人設事,而民主的精神亦是不斷找尋、創造一個認輸的機制。否則輸的一方永遠不會甘願服輸,亦非國家長治久安之道。因此,衷心建議國、民兩黨應該摒除任何政治計算,建立一套穩定的人事投票制度,一套不論哪一黨多數或少數都不會改變的投、監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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