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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第三十八條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02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59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劉建國,
尤美女
,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施義芳,
呂孫綾
,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林俊憲,邱議瑩,蕭美琴,
羅致政
,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黃秀芳,陳明文,蔡易餘,吳玉琴,
蘇震清
,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邱泰源,邱志偉,蔡適應,
陳瑩
,管碧玲,陳賴素美,賴瑞隆,陳歐珀,Kolas Yotaka,洪宗熠,
李俊俋
,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李昆澤,王榮璋,
郭正亮
,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反對者 0人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三十八條修正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一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 調整。(第二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 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三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四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 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 面通知勞工。(第五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 證責任。(第六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第七項)」

 

【在場委員59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 並採記名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