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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名稱 討論事項擬決議「民進黨黨團擬具之第一案第七十九條修正動議」乙案(民進黨黨團提案)
提案日期 2016-12-02
會期 9屆2期
表決結果 贊成通過
贊成者 61人
何欣純,鄭寶清,劉櫂豪,黃國書,許智傑,劉世芳,柯建銘,吳秉叡,
劉建國
,尤美女,王定宇,鍾孔炤,陳素月,李麗芬,莊瑞雄,黃偉哲,
陳怡潔
,周陳秀霞,施義芳,呂孫綾,葉宜津,吳琪銘,周春米,鄭運鵬,
林俊憲
,邱議瑩,蕭美琴,羅致政,鍾佳濱,趙天麟,陳亭妃,陳其邁,
黃秀芳
,陳明文,蔡易餘,吳玉琴,余宛如,江永昌,吳焜裕,高志鵬,
邱泰源
,邱志偉,蔡適應,陳瑩,管碧玲,陳賴素美,陳歐珀,洪宗熠,
Kolas Yotaka
,李俊俋,段宜康,蘇巧慧,林岱樺,吳思瑤,張宏陸,
李昆澤
,王榮璋,郭正亮,張廖萬堅,蘇治芬,姚文智
反對者 0人
棄權者 0人
未出席 0人
備註 民主進步黨親民黨
投票類別 未分類
議案內容

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13 次會議

 

第七十九條修正為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 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 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一 項),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第二項),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項),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 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四項)」

 

【在場委員61人,贊成者 61人,反對者0人,全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